31-3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根据 FAA 主最低设备清单,从 31-2 重新编号为 31-3。根据 GB 项 31-30-1,修订了法规要求的数字记录参数的减免。 33-2 驾驶舱/驾驶舱/驾驶舱和仪表照明系统 根据 FAA 主最低设备清单,从 33-4 重新编号为 33-2。根据 GB 项 33-10-1,增加了子项 1),修理间隔类别为 D。子项 2) 至 4) 符合 FAA 主最低设备清单。 33-12 机翼冰灯 已删除。FAA 主最低设备清单减免与 GB 项 33-40-5 一致。 33-17 地面近距离紧急逃生通道标志 修改子项3) 数量要求按国标33-50-1条由“-”改为“0”。 34-1 垂直速度指示器 按国标34-10-3条规定,将换班条件中的“VFR”替换为“VMC”。 34-2 气象雷达系统 删除。FAA主最低设备清单换班条件与国标34-40-1条一致。 34-4 非稳定磁罗盘 修改第一个换班条件,以表示与FAA主最低设备清单无变化。按国标34-20-3条规定,在第三个换班条件中增加“如有必要”。 34-5 导航设备 按国标34-50-1条规定修改。删除了第 34-24 项中涉及的子项 3)。34-7 航标灯 根据国标第 34-50-1 项进行修订。34-10 自动测向设备(ADF) 根据国标第 34-50-1 项将修理间隔类别由 C 修订为 D。34-11 无线电高度表 修改了子项 2),以表明与 FAA 主最低设备清单无变化。34-12 飞行指引系统 编辑性修改。删除了附文 a) 末尾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