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控制站:.1 集中设置船舶无线电或主要航行设备(特别是:舵台、罗盘、雷达和测向设备)或应急电源(包括蓄电池,不论其容量如何,根据第 X I 部分“电气设备”)或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或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处所。设有应急控制装置的舵机室不视为控制站。如果本部分没有关于将固定灭火系统的主要部件集中在控制站内的具体要求,则这些主要部件可以放置在不视为控制站的处所;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玻璃钢船的船体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本规范分为下列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结构和强度”;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浮力储备和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I 部分“材料”;第 XIV 部分“焊接”;第 XV 部分“自动化”;第 XVI 部分“救生设备”;第 XVII 部分“无线电设备”;第 XVIII 部分“航行设备”;第 XIX 部分“信号装置”;第 XX 部分“防污染设备”;第 XXI 部分“人员运输船舶”。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MODU/FOP 的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仓”;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和机械”;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 部分“材料”;第 XIII 部分“焊接”;第 XIV 部分“自动化”;第 XV 部分“MODU 和 FOP 安全评估”;第 XVI 部分“信号手段”;第 XVII 部分“救生设备”;第 XVIII 部分“无线电设备”;第 XIX 部分“航行设备”;第 XX 部分“防污染设备”。本规则是对《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的补充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MODU/FOP 的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仓”;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和机械”;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 部分“材料”;第 XIII 部分“焊接”;第 XIV 部分“自动化”;第 XV 部分“MODU 和 FOP 安全评估”;第 XVI 部分“信号手段”;第 XVII 部分“救生设备”;第 XVIII 部分“无线电设备”;第 XIX 部分“航行设备”;第 XX 部分“防污染设备”。这些规则是对《海上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的补充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MODU/FOP 的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仓”;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和机械”;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一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二部分“材料”;第十三部分“焊接”;第十四部分“自动化”;第十五部分“MODU 和 FOP 安全评估”;第十六部分“信号手段”;第十七部分“救生设备”;第十八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九部分“航行设备”;第二十部分“防污染设备”。本规则是对《海船入级与建造规则》和《海船设备规则》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