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联邦政府要求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审查证据法则。ALRC于1985年发布了一份临时报告(ALRC 26,卷1和2)及其在1987年的最终报告(ALRC 38)。在1995年,联邦和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最终通过了基本统一的证据法案。这些行为在联邦法院和法院在A.C.T.和NSW。在2001年,塔斯马尼亚州采用了UEL,但其行为的变化比大多数人都多。2004年,诺福克岛采用了UEL。在2005年,ALRC发布了联合报告(ALRC 102),审查了UEL在过去十年中的性能,并建议进行某些更改。2006年,VLRC发布了一份有关维多利亚州UEL实施UEL的报告。2008年,维多利亚制定了UEL,并包含了ALRC 102中建议的修订。在2009年1月1日,ALRC 102推荐的修正案开始在联邦法院和A.C.T和NSW上进行。2010年1月1日,维多利亚时代的UEL版本开始操作。在2011年,A.C.T.,而不是继续根据联邦UEL进行操作,而是制定了自己的UEL。 北领地还于2011年1月1日开始运营UEL立法。在2011年,A.C.T.,而不是继续根据联邦UEL进行操作,而是制定了自己的UEL。北领地还于2011年1月1日开始运营UEL立法。
2.例如,违反第四修正案搜查令要求而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压制。Mapp v. Ohio, 367 U.S. 643, 654-55 (1961).违反刑事被告第五修正案权利而获取的陈述应当予以压制。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444 (1966).此外,非自愿的陈述在审判阶段不予保留。例如,参见 Colorado v. Connelly, 479 U.S. 157, 167 (1986); Miller v. Fenton, 474 U.S. 104, 109-10 (1986); Brown v. Mississippi, 297 U.S. 278, 286-87 (1936).此外,侵犯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获取的刑事被告人的陈述应当被禁止。Brewer v. Williams, 430 U.S. 387, 400-01 (1977); Massiah v. United States, 377 U.S. 201, 207 (1964).如果目击者对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是在侵犯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的情况下取得的,则必须禁止获取有关该目击者身份证明的证词。Kirby v. Illinois, 406 U.S. 682, 689-90 (1972); United States v. Wade, 388 U.S. 218, 227 (1967).当目击者指认被告的证词违反正当程序时,也必须禁止该证词。Manson v. Brathwaite, 432 U.S. 98, 112-13 (1977); Stovall v. Denno, 388 U.S. 293, 301-02 (1967).
2. 例如,违反第四修正案搜查令要求而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隐匿。马普诉俄亥俄州,367 US 643, 654-55 (1961)。违反第五修正案规定而获取的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的陈述应当予以隐匿。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384 US 436, 444 (1966)。此外,非自愿的陈述在审判阶段不得保留。参见,例如,科罗拉多诉康奈利,479 US 157, 167 (1986);米勒诉芬顿,474 US 104, 109-10 (1986);布朗诉密西西比州,297 US 278, 286-87 (1936)。此外,违反其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获取的刑事被告人的陈述应当予以隐匿。 Brewer v. Williams, 430 US 387, 400-01 (1977); Massiah v. United States, 377 US 201, 207 (1964). 如果目击者指认被告的证词侵犯了被告聘请律师的权利,则必须禁止该证词。Kirby v. Illinois, 406 US 682, 689-90 (1972); United States v. Wade, 388 US 218, 227 (1967). 如果指认程序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则必须禁止该证词。Manson v. Brathwaite, 432 US 98, 112-13 (1977); Stovall v. Denno, 388 US 293, 301-02 (1967).
1 ET Loftus,“目击者证词:当前观点”,《心理学年鉴》,第 53 卷,2002 年。2 SJ Hargrove,“法医科学:历史视角”,《国际法医科学》,第 180 卷,第 2-3 期,2008 年。3 JJD McCarthy,“数字取证和网络犯罪”,《网络安全杂志》,第 15 卷,第 1 期,2017 年。4 TB Archer,“刑事调查中的弹道分析”,《法医科学杂志》,第 55 卷,第 5 期,2010 年。5 MDW Gudjonsson,“刑事调查中的人为错误:改进案例”,《国际法律与精神病学杂志》,第 34 卷,第 5 期5,2011 年。6 AB Cohen,“刑事调查中的资源分配:挑战与解决方案”,《刑事司法研究杂志》,第 12 卷,第 1 期,2007 年。7 RL Hurst,“法医科学的伦理:平衡司法与隐私”,《法医科学评论》,第 18 卷,第 2 期,2010 年。8 BG McKenzie,“犯罪现场管理:执法指南”,《法医科学杂志》,第 50 卷,第 3 期,2005 年。
首先,委员会的建议旨在通过为即将出台的 CIPSEA 法规提供信息并就其他《证据法》项目提供指导来推进《证据法》的实施。此外,该报告还为国家安全数据服务的角色描绘了一幅愿景——即作为进入证据生态系统的新实体,提供协调和能力建设服务。数据服务将以《证据法》的框架为基础,补充而不是取代其他证据推动者和用户的工作。该报告规划了数据服务的组织结构、技术基础设施和功能,以实现这一愿景。最后,委员会就生态系统中现有参与者和数据服务本身的资源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证据法规定了材料在法律事实认定中如何以及何时使用的条件,法律事实认定是确定事实以促进实体法应用的过程。证据法对某一类材料的使用所施加的条件可以说产生了针对该材料的证据处理制度。计算机生成的材料是一种可能受到不同证据处理制度影响的材料。在各种情况下,人们都提倡对计算机生成的材料采取不同的证据处理方法。计算机生成的材料是潜在证据的重要来源,因为计算机被广泛用于存储、处理和生成信息。
10.1. 然而,有必要将本案的事实与 Dipanwita Roy 案中的事实区分开来。在该案中,被告丈夫明确提出不准探视,以反驳第 112 条下的推定。他在指控不忠的请愿书中做出了明确而明确的断言。他甚至说出了上诉人妻子所生男孩的父亲的名字,并声称在相关时间,他和妻子从未同床共枕过。在此背景下,本法院明确记录了一项裁定,即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如果没有 DNA 测试,就不可能证明通奸/不忠的指控。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丈夫没有提出不准探视的抗辩,以推翻《证据法》第 112 条下的推定。此外,被告明确声称他拥有上诉人的通话记录/笔录和日记,这些记录可以证明上诉人的不忠行为。因此,在本案中,DNA 测试并不是查明上诉人通奸真相的唯一可能方法。因此,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材料来推翻《证据法》第 112 条下的推定并允许对“X”先生进行 DNA 测试。
我们欢迎这一提及,因为我们意识到,现有的与计算机输出可采性有关的法律框架需要审查。自 1996 年《证据法》修正案通过和 1998 年《电子交易法》通过以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法律界带来了新的挑战。证据规则也未能免受这种压力。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在 1996 年修订现有计算机输出条款时,立法框架和政策已经经过了仔细考虑。制定规范电子证据采纳的政策需要深入的法律研究和对相关技术及其演变的理解。
2015年与警察中与DNA样本有关的规定(修订)条例和2015年《 2015年特殊警察(修正案)条例》该循环宣布对2003年警察条例的修正案和1965年的特殊警官条例进行了修正,该法规实施了警察学院的决定,该法规允许驱逐出驱逐出事的DNA范围(DNA),以驱逐出来的官员和特殊派别的DNA样本(DNA)。 1984年的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或从犯罪场景中恢复过来。这些仪器还允许在与之相关的官员或特殊警官停止服务后保留12个月的DNA配置文件。这些规定已获得1996年《警察法》第51(2ZB)条要求的警务学院批准。实施政策的指南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