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其他证据规则表明证据具有可采性,规则 403 也赋予法院排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建立这种自由裁量权隐含着这样的假设:真理和正义不能仅靠语言来捕捉,而需要人类情感的介入。在更世俗的层面上,规则 403 承认,基于过去情况的明确规则有时在新的和意想不到的环境中不起作用。因此,规则 403 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灵活性来提高准确性和公平性。30 可采性规则本身要求证据结果不灵活,因此未能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引起的任何问题。3 1 此外,希望排除 EEOC 裁定的当事人可能认为,本身规则剥夺了他们就陪审团决策中可能至关重要的问题发表意见的机会。32
规则 403 赋予法院排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其他证据规则表明证据具有可采性。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产生隐含着这样的假设:真理和正义不能仅靠语言来表达,而需要人类情感的介入。在更世俗的层面上,规则 403 承认,基于过去情况的明确规则有时在新的和意想不到的情况下不起作用。因此,规则 403 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灵活性来提高准确性和公平性。30 本身可采性规则要求证据结果不灵活,因此没有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引起的任何问题。31 此外,希望排除 EEOC 裁定的当事人可能认为,本身可采性规则剥夺了他们就陪审团决策中可能至关重要的问题发表意见的机会。32
摘要 本文探讨了人工智能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尽管此类证据在法庭诉讼中偶尔出现,但它有可能彻底改变证据领域,改变我们对现有证据类型性质和证据质量的理解。在彻底研究了人工智能的关键技术规范、人工智能证据的不同分类以及处理人工智能证据的各种方法后,作者提出了如何根据斯洛文尼亚民事诉讼法处理人工智能证据。据推断,如果此类证据的证明价值不取决于所涉及的人工智能,则可以将标准证据规则应用于人工智能证据。在证据的证明价值取决于所涉及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情况下,人工智能证据仍然可以被视为证人或专家证据,或者确切地说,根据人类或人工智能对人工智能证据内容的贡献程度,被视为单方面宣誓书或私人专家意见。作者得出结论,为了使人工智能证据实现充分的证据价值和可靠性,必须妥善解决人工智能系统生成证据的黑箱和偏见问题。
从 1923 年到 1993 年,专家科学证据的可采性由一种称为 Frye 测试的启发式方法控制,该测试是在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一起案件 [3] 中首次提出。Frye 测试认为,只有科学界普遍接受专家科学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时,专家科学证据才可采纳。在 Daubert 案中,法院裁定,1973 年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第 702 条取代了 Frye。第 702 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裁定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则凭借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有资格成为专家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作证。”这意味着,如果所提出的科学证据建立在科学方法和程序的基础上,那么它就具有科学有效性,可以被视为证据。
随着人工智能系统的快速扩展,其可靠性和解决问题的成本效益,当前接受基于人工智能(AI)系统的证词的趋势仅可能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询问当今法官应使用与此类证据有关的证据规则。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对专家系统,机器学习系统和神经网络进行了深入的评论。基于该分析,我们认为仅来自某些类型的AI系统的证据符合对允许的要求,而其他系统则不符合要求。可接受/不可接受的AI证据的中断是AI系统的基本计算方法的不透明性以及法院评估该方法的能力的函数。接受AI证据的承认也要求我们在陷阱中导航,包括解释AI系统的方法论和面对证人权利的问题的困难。根据我们的分析,我们提供了一些政策建议,这些建议将解决当前系统中的弱点或缺乏明确性。首先,鉴于长期以来的关注,陪审员将允许他们克服自己对证据的评估,并盲目地同意高级计算AI的“无误”结果,我们建议陪审团
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以下问题:(1)上诉人因性虐待儿童而被定罪是否在法律和事实上充分;3(2)上诉人因性侵犯而被定罪是否在法律和事实上充分;4(3)上诉人是否得到了律师的有效协助;(4)军事法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采纳了 SP 性侵犯法医检查的照片;(5)军事法官在根据军事证据规则 (Mil. R. Evid.) 404(b) 和 413 采纳倾向证据时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6)军事法官在采纳某些量刑证据时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7)审判律师在量刑辩论中是否存在检察官不当行为;(8)上诉人的判决是否过重; (9)上诉人是否被剥夺了获得一致裁决的宪法权利。我们仔细考虑了问题(9),发现它不需要讨论或救济。参见美国诉马蒂亚斯案,25 MJ 356,361(CMA 1987)。5 至于其余问题,我们认为不存在任何严重损害上诉人实质权利的错误,我们维持调查结果和判决。
7 月 1 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对特朗普诉美国案[1]的判决,将案件发回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重审。美国地区法院法官塔尼娅·楚特坎要求双方提出审前程序的时间表。[2] 在特朗普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总统免于刑事起诉的权利。[3] 在其判决的第三部分 C 中,法院为总统开辟了一项新的证据特权,但并未进一步发展。事实上,特朗普的判决没有回答几个关键问题:这项新的总统特权可以放弃吗?这项特权是否有例外,包括犯罪欺诈例外或受托人例外?从法官自己的话来判断,新的总统特权会长期存在吗?1. 新的总统特权可以被放弃吗?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 501 条,特权主张受“美国法院根据理性和经验解释”的普通法管辖,除非《宪法》、联邦法规或最高法院规定的规则另有规定。[4] 根据由理性和经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证据特权通常可以放弃。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 1981 年的 Upjohn Co. v. US 案中所写,“普通法中已知的最古老的机密通信特权”是律师-客户特权。[5] 然而,尽管律师-客户特权古老而可敬,[6] 但律师-客户特权也可以被放弃。《联邦证据规则》第 502 条规定了联邦豁免框架。披露受律师-客户特权约束的通信或信息可能会放弃特权,无论是有意还是在某些情况下无意。[7] 在 Trump 案中,法官从未使用过任何形式的“放弃”一词。法院确实曾含蓄地表示,“总统豁免权背后的利益并非保护总统本人,而是保护总统制度。”[8] 这句话表明总统特权可能无法放弃,至少不能由单个总统被告放弃。然而,证据特权是有代价的。正如法院 50 年前在美国诉尼克松案中所言,“对每个人的证据要求的例外情况不是轻率创造的,也不是被广泛解释的,因为它们会损害对真相的追求。”[9] 法院最近重申,没有任何法规会不惜一切代价追求其目的。[10] 想必这种目的与成本之间的平衡也适用于新的总统特权。在特朗普案中,法院没有明确说明,旨在保护总统制度的总统特权主张是否会被其他利益所压倒,包括保护国会制度或实现宪法权力移交。这种沉默可能会让人怀疑特朗普被指控的行为
联邦证据规则是其时代的产物。他们不仅反映了1970年代被采用时的思想,而且反映了许多规则所依据的较旧的英语普通法。1因此,他们有时会体现出过时或简直是错误的决策的民间观点,这不足为奇。如果规则是基于对陪审员和法官的不确定性,压力,社会偏见和记忆压力的条件,我们可以重新构想规则可能是什么方式。我将不关注特定规则,而是研究证据的总体规范目标:追求客观理性。要明确,令人不安的本身并不是理性。相反,这是一种特定的观点,将理性视为情感的二分法。2我放在十字准线中,是这种民间观点,它深深地植根于证据法和实践中。为了提高对证据中合理性的更细微的理解,本文将分为三个简短的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我将使用规则403作为一个例子来解释一种特定的理性概念是现代证据原则的核心。3在第二部分中,我将解释从一开始就在概念上是性别的理性,并继续推进了主要是白色的,以cisgender-male的决策理想,从而促进了认知的不公正现象。在第三部分中,我将解释情感如何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普遍腐败的,并且可以真正改善决策。
从弹道学和指纹识别等传统方法,到 21 世纪的概率基因分型模型,法医实验室已发展成为科学探索的前沿领域。法医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会止步于此。考虑到人工智能(“AI”)的最新发展,未来的法医工具可能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可以肯定的是,人工智能法医工具远非理论上的东西;人工智能在法医科学中的应用已经在实践中出现。机器学习支持的声学枪声探测器、面部识别软件和各种模式识别学习模型已经扰乱了全国各地的执法行动。很快,刑事被告将需要学习如何在由人工智能专家系统主导的法庭上应对。不幸的是,判例法或联邦证据规则中几乎没有关于刑事被告应如何在法庭上将人工智能作为证据的指导。尽管有少数学者开始探索人工智能与证据法的交集,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认证问题或将 Daubert 标准应用于人工智能证据的问题上。本研究通过分析第六修正案对质条款下面对人工智能生成证词的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为法庭上对人工智能的持续探索做出了贡献。本研究将说明,在未来,人工智能法医工具越来越多地用于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被告,对质权将日益受到侵蚀。这主要是因为法院在对质条款中开辟了广泛的“机器生成数据”例外。根据这一例外,足够自主的机器生成的数据将不在宪法保护范围内。理由是,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