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获得下列证明书等的申请人 ※下列证明书等必须在申请日和考试日有效。 都道府县知事指定医生(以下称为指定医生)或产业医师开具的身体障碍证明书或诊断书或意见书,证明该人患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附录所列的身体障碍(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膀胱或直肠、小肠、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免疫系统障碍、肝功能障碍,只接受指定医生开具的诊断书)。B.都道府县知事或政令指定市市长开具的康复证明书,或儿童咨询所、智力障碍康复咨询所、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指定精神保健医生或残疾人职业中心开具的智力障碍认定书。C.精神障碍保健福利证明书。
*以下文件必须在申请和考试日期有效。 都道府县知事指定医生(以下称为“指定医生”)或产业医师出具的肢体障碍证明书或诊断书或意见书,证明其患有《残疾人雇用促进法》附录所列的肢体障碍(因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膀胱或直肠、小肠、免疫系统或肝功能障碍,只接受指定医生出具的诊断书)。B.都道府县知事或政令指定的市的市长出具的康复证明书,或儿童咨询所、智力障碍康复咨询所、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指定精神保健医生或残疾人职业中心出具的智力障碍认定书。C.精神障碍保健福利证明书。 (2) 具备Excel、Word等基本的计算机技能。
(1) 已获得下列证明书等的申请人 ※下列证明书等必须在申请日和考试日有效。 都道府县知事指定医生(以下称为指定医生)或产业医师开具的身体障碍证明书或诊断书或意见书,证明该人患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附录所列的身体障碍(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膀胱或直肠、小肠、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免疫系统障碍、肝功能障碍,只接受指定医生开具的诊断书)。B.都道府县知事或政令指定市市长开具的康复证明书,或儿童咨询所、智力障碍康复咨询所、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指定精神保健医生或残疾人职业中心开具的智力障碍认定书。C.精神障碍保健福利证明书。
(1) 持有下列证明书等之一的人: 身体残疾证、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医生(以下称为“指定医生”)或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书或意见书,证明其患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附录所列的身体残疾(仅限于由指定医生出具的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膀胱或直肠、小肠、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免疫系统或肝功能障碍)。 B. 由都道府县知事或政令指定的市市长出具的康复证、或由儿童咨询所、智力障碍者康复咨询所、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指定精神保健医生或残疾人职业中心出具的智力障碍认定书。 C. 精神障碍保健福利证。
(1) 持有下列证明书等的人: 身体残疾者证明书或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医生(以下称为“指定医生”)或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书或意见书,表明该人患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附录所列的身体残疾(仅限于由指定医生出具的因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膀胱或直肠、小肠、免疫系统或肝功能障碍)。 B. 由都道府县知事或政令指定的市市长出具的康复证明书,或由儿童咨询所、智力残疾人康复咨询所、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指定精神保健医生或残疾人职业中心出具的智力残疾人认定书。 C. 精神残疾人精神保健福利证明书。
(1) 持有下列证明书等的人: 身体残疾者证明书或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医生(以下称为“指定医生”)或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书或意见书,表明该人患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附录所列的身体残疾(仅限于由指定医生出具的因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膀胱或直肠、小肠、免疫系统或肝功能障碍)。 B. 由都道府县知事或政令指定的市市长出具的康复证明书,或由儿童咨询所、智力残疾人康复咨询所、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指定精神保健医生或残疾人职业中心出具的智力残疾人认定书。 C. 精神残疾人精神保健福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