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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合同法》第 45 条,除非特别注明其他保险,否则其他保险条款无效。那么什么是“其他保险条款”呢?该条款大致内容是“如果有另一份保单也可能承保相同风险,则该保单的承保范围仅在另一份保单的限额用尽后才适用”。当投保人购买两份可能承保范围相似的保单,但每份保单都包含其他保险条款时,就会出现问题。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拒绝支付,直到另一家保险公司付款,会发生什么情况?《保险合同法》规定这些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依赖它们,因此这种情况就变成了双重保险。要使其他保险条款有效,该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它所指的其他保险单,而不是一概禁止其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