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任何人如欲为进口到圭亚那的飞机取得适航证,须向管理局提交飞机设计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副本以及书面申请,并要求管理局接受该证书。如果该型号合格证是由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加拿大运输部或欧洲航空安全局颁发的,管理局可使用该型号合格证作为颁发圭亚那适航证的依据。
4.2.1.12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型号认证申请并需要配备飞行数据记录仪 (FDR) 的所有飞机,均应记录上述参数,最大采样和记录间隔为 0.0625 秒。4.2.1.13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型号认证申请并需要配备飞行数据记录仪 (FDR) 的所有飞机,均应记录上述参数,最大采样和记录间隔为 0.125 秒。注意 - 对于带有控制系统的飞机,如果控制面的移动会反向驱动飞行员的控制,则适用“或”。对于带有控制系统的飞机,其中控制面的运动不会反向驱动飞行员的控制,适用“和”。对于带有独立可移动表面的飞机,每个表面都需要单独记录。对于带有独立飞行员对主要控制装置输入的飞机,每个飞行员对主要控制装置的输入都需要单独记录。4.2.2 飞机 - 通用航空 4.2.2.1 最大认证起飞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的所有飞机,如果其首次获得单独适航证,则应在 198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配备 I 型 FDR。4.2.2.2 198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 5700 千克以上、27000 千克以下的所有飞机,均应配备 II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4.2.2.3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 5700 千克以上的所有飞机,均应配备 IA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4.2.2.4 建议 199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 5700 千克或以下的所有多引擎涡轮动力飞机,均应配备 II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
在此背景下,国际民航组织飞行记录器专家组 (FLIRECP) 受命向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航行委员会提出对附件 6 的修订。2010 年 6 月讨论了修订内容,其中规定,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27 000 公斤的飞机: 首次颁发型号合格证是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应安装一种自动传输足够信息以确定 4 海里以内水上事故位置的装置。 首次颁发个人适航证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应安装一种自动传输足够信息以确定 4 海里以内水上事故位置的装置。注:集成在可展开记录器中的 ELT 或数据传输可能是合规手段的例子。水下传输不被视为可接受的合规手段。
本出版物为寻求获得 CAA 退役飞机适航批准或希望在英国民用登记册上恢复、维护和操作此类飞机的人士提供指导。本指导材料超出法定要求的范围,基于以往批准的经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出版物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与《空中航行令》、《英国民用适航要求》或其他法律相冲突,为避免疑问,这些法律必须被视为优先考虑。遵守本出版物本身并不免除任何人因发生事故或严重事件而承担的责任。尽管已尽一切努力确保所有信息在发布时都是正确的,但 CAA 保留根据需要修改本文件的权利,以适应法律的变化、纠正错误和遗漏,或反映国家政策和良好做法的变化。一般认为,该规定适用于未按照特定民用标准设计和制造且无资格颁发适航证的飞机,但人们承认,有少数飞机既曾服役,又拥有民用型号合格证
°C 摄氏度 AAIB 航空事故调查处 AIR 机载图像记录器 AMM 航空器维护手册 海拔高度 ANO 空中导航命令 ARIS 反共振转子隔离系统 ASB 警报服务通告 ASU 空中支援单位 ATC 空中交通管制 BEA 民航安全调查局 BFU 德国联邦航空局 C of A 适航证 C of G 重心 CAA 民航局 CAD 警告和咨询显示 CAP 民航出版物 CAVOK 云顶和能见度 OK(用于 VFR 飞行) CCTV 闭路电视 CDS 驾驶舱显示系统 CPDS 中央面板显示系统 CS 认证标准 CVR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DD 延期缺陷 DFDR 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 EASA 欧洲航空安全局 EMM 发动机维护手册 EMS 紧急医疗服务 EOL 发动机关闭着陆 EU 欧盟 FADEC全权限数字发动机控制装置 FCDM 飞行控制显示模块 FCL 飞行机组许可 FDR 飞行数据记录器 FLI 第一限位指示器 FLIR 前视红外线 FLM 飞行手册 FRF 最后储备燃料 FSO 前座观察员 ft 英尺 英尺/分钟 英尺/分钟 g 地球引力加速度 GCH 格拉斯哥市直升机场
ACAS 机载防撞系统 AMC 公认的合规方法 CAA 民航局 CAP722 民航出版物 722 CBRN 化学、生物、放射和核 COA 豁免或授权证书 CR 通信中继 E/O 电光 EASA 欧洲航空安全局 EIRP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LOS 等效安全等级 ERP 等效辐射功率 EUROCAE 欧洲民航设备组织 FAA 联邦航空管理局 FINNARP 芬兰南极研究计划 FMI 芬兰气象研究所 FPV 第一人称视角 FSS 固定卫星服务 FTS 飞行终止系统 GCS 地面控制站 GPS 全球定位系统 GTK 芬兰地质调查局 HALE 高空长航时 HSDPA 高速下行分组接入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MU 惯性测量单元 LALE 低空长航时 LOS 视距 MALE 中空长航时 MASPS 最低航空系统性能标准 Metla 芬兰森林研究所 MI 气象仪器 MRU 移动接收装置 MSS 移动卫星服务 NATO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R/C 遥控 RS 遥感 RVT 远程视频终端 SAC 特殊适航证 SAR 合成孔径雷达 STANAG 标准化协议 STUK 芬兰核与辐射安全局 SUMO 小型无人气象观测机 SYK
斐济国家航空法一般由三层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层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体系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 (CAP 174A) 第 14 (3) (b) 条的规定颁发。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当局可接受的标准、做法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每个案例,并考虑替代方法对个别申请人的相关性。当确定新标准、做法或程序可以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目的 本文件旨在供民航管理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和持有人及其工作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