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目前有权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某些入境外国投资。尽管业内通常将其称为“反向 CFIUS”,但与对外国人士投资进行逐笔交易审查的 CFIUS 不同,该计划并不考虑逐笔交易审查流程。相反,该计划将要求各方确定某项交易是被禁止的、需申报的还是无需申报即可允许的,否则可能会因参与禁止交易或未能将需申报的交易通知财政部而受到处罚。这将要求各方确定 (i)“美国人士”是否正在进行或指示 (ii) 与 (iii)“受监管外国人士”——即从事“受监管活动”的“受关注国家人士”——进行“受监管交易”。下面将逐一讨论这些要素。
重要免责声明:本摘要条款清单仅供参考。本文件概述了此处所述产品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且并非详尽无遗。本文件旨在提供讨论基础,并不构成欧洲投资基金 (EIF) 和/或任何其他人达成一项或多项交易的建议、招揽、要约或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无论是隐含的还是明确的)。EIF 的任何融资承诺只能在获得适当批准、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和完成所需法律文件后才能做出。EIF 不充当您的顾问,也不对您负有任何受托责任。EIF 不对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做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无论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 1. 金融工具概述:担保和 IRS 部分 EERE Malta 的目标是通过为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关的新发起交易组合提供有上限的损失保护担保,为私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担保(“担保”)应由 EIF(“担保人”)为金融中介机构(“FI”)的利益签发。EIF 和每个选定的金融中介机构将签订担保协议,列出确切的特征(例如担保上限率、交易资格标准、利益转移机制)。担保还包含 IRS 部分,即适用于交易的利率补贴:它应由金融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并应在根据担保下的利益转移机制适用的任何利率降低之上适用。在本次招标中,应选择金融中介机构提供担保,包括 IRS 部分。担保协议的结构(除其他外)旨在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和任何国家法律和监管要求,实现与根据第 575/2013 号 (EU) 条例规定的监管资本减免的兼容性。金融中介机构是否能够根据担保申请监管资本减免也将取决于其具体情况。金融机构将受益于 EIF 以逐笔交易为基础提供的担保,该担保以适用的担保率(即 80%)涵盖投资组合中包含的每笔交易的违约,最高金额为担保上限金额,该上限金额与担保上限利率有关。投资组合中包含的交易的违约将得到保障,最高金额等于担保上限金额(即实际投资组合规模 x 担保率 x 担保上限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