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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10 U.S.C.§136:“国防部人事和战备副部长”;10 U.S.C.第 48 章,“军事惩教设施”;国防部指令 1325.04,“军事囚犯监禁和军事惩教计划与设施管理”;国防部指令 1325.07,“军事惩教设施管理及赦免和假释权力”。主要目的:记录罪犯批准的通信人,并通知罪犯除特权通信外,所有来信都将接受检查,并告知罪犯可能对不当邮件或可疑特权通信采取哪些措施。此卡还可用于记录邮票的发行和数量。常规用途:记录披露通常根据 5 U.S.C. 获得许可。1974 年《隐私法》(经修订)第 522a(b) 条。信息可能会披露给联邦、州和地方执法和调查机构,用于管理惩教计划。其他常规用途列于适用的记录系统通知、A0190-47 DAPM-ACC,“陆军惩教系统和假释委员会记录”、NM01650-1,“个人监禁记录”和 F031 AF SF A,“惩教和康复记录”,发布于 https://dpcld.defense.gov/Privacy/SORNs/ 。披露:自愿。但是,如果未能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可能会导致无法处理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