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适用范围。1.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装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气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中列出的其他物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液化气体运输船。1.2 定义和解释。1.2.1 液化气体规范中使用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烃类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空气不足以支持和传播燃烧。二级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围护任何可能通过主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 液化石油气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输技术要求表(附录 1)所列的液化气体和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 ...或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货物围护系统和货物管道;使用不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运载货物的货舱处所;用单一气密钢边界与布置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隔开的处所;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距离任何货舱出口、气体或蒸汽出口、货管法兰或货物阀门或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的入口和通风口 3 米范围内的露天甲板或露天甲板上的半封闭处所;货物区域上方的露天甲板,以及露天甲板上货物区域前后 3 米范围内至露天甲板以上 2.4 米高度的区域;货物围护系统外表面 4m 以内,且该表面暴露在天气中;装有产品管道的封闭或半封闭处所。(装有第 VIII 部分“仪器和自动化系统”6.3 规定的气体探测设备的处所和使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并符合第 VI 部分“系统和管道”要求的处所不视为气体危险处所);
.2 盛装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气瓶应存放在可从露天甲板直接进入的储藏室内。此类储藏室应有由钢或类似的不燃材料制成的边界舱壁;当此类舱室的边界舱壁与其他封闭处所相邻时,应为气密的。压力调节装置和泄压阀(如有)应安装在储藏室外。储藏室应设有独立的高低排风和进风通风系统,通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应位于安全区域并安装火花抑制器;
符号:"+" — 允许使用;"-" — 不允许使用。耐火试验 — 参照《船舶建造与船舶材料及产品制造技术监督规范》第IV部分“产品制造技术监督”8.5.4.8.8。____________ 耐火能力 如果机械接头包含任何在火灾情况下容易损坏的部件,则应遵守以下脚注: 1 如果接头通过了“30 分钟干”试验,则也被认为适用于需要“8 分钟干+22 分钟湿”和/或“30 分钟湿”试验的应用。如果接头通过了“8 分钟干+22 分钟湿”试验,则也被认为适用于需要“30 分钟湿”试验的应用; 2 当机械接头安装在泵房和露天甲板时,应进行耐火试验; 3 除此类机械接头安装在露天甲板上的情况外,应为认可的耐火类型,如 SOLAS II-2/Reg 所定义。9.2.3.3.2.2(10) 并且不用于燃油管路; 4 滑套接头不适用于 A 类或 A 类机器处所内起居处所。可接受用于其他机器处所,但接头应位于容易看到和接近的位置; 5 当机械接头安装在 A 类机器处所内时,应进行耐火试验; 6 仅限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上方; 7 无需进行耐火试验,但机械接头应根据 FSS 规则第 5 章采用熔点高于 925°C 的材料制造; 8 滑动式滑套接头如表 2.4.5.1 所示。可用于设计压力为 1 MPa 或以下的甲板上的管道。
化学品船船体检验 目录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定义 1.3 修理 1.4 厚度测量和近距检验 1.5 遥感检查技术 (RIT) 2.特别检验 2.1 附表 2.2 范围 2.2.1 总则 2.2.2 干船坞检验 2.2.3 液舱保护 2.3 整体检验和近距检验的范围 2.4 厚度测量的范围 2.5 液舱试验的范围 2.6 船龄超过 10 年的化学品船 3.年度检验 3.1 附表 3.2 范围 3.2.1 总则 3.2.2 船体检查 3.2.3 露天甲板检查 3.2.4 货泵舱和管隧检查(如有) 3.2.5 压载舱检查 4.中间检验 4.1 时间表 4.2 范围 4.2.1 总则 4.2.2 船龄 5 - 10 年的化学品船 4.2.3 船龄 10 - 15 年的化学品船 4.2.4 船龄 15 年以上的化学品船 5.检验准备 5.1 检验计划 5.2 检验条件 5.3 进入结构 5.4 检验设备 5.5 救援和应急响应设备 5.6 海上或锚地检验 5.7 检验计划会议 6.船上文件 6.1 总则 6.2 检验报告文件 6.3 支持文件 6.4 船上文件审查
(注) (1) 在锚链舱底板上表面垂直上方 3m 范围内,应在板面增加 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 距离应垂直于舱顶并平行于舱顶测量。舱底水舱、排泄储罐和锚链舱应视为“其他位置”。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仅适用于垂直上方内底板 3mm 范围内。如果垂直上方内底板超过 3m,则视为 1.0mm。(5) 舱壁用板材在内底板垂直上方 3mm 范围内应加厚 0.2mm。(6) 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应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加厚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与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相同的防腐措施。(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隧。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燥处所是指机器处所、泵舱、储藏室、操舵装置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厚度应增加 2.0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船级社批准实施防腐保护。
其他构件 0.5 燃油舱(注7)及润滑油舱 0.5 淡水舱 0.5 空舱(注8)及干燥处所(注9)(注10) 0.5 居住处所 0 上述以外 0.5(注) (1) 锚链舱底部上表面垂直上方3m范围内的板面应加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距离应从舱顶垂直测量,并平行于舱顶。舱底水舱、排泄舱及锚链舱应视为“其他处”。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只适用于内底板垂直向上 3mm 以内的范围。如果垂直向上超过内底板 3m,则取 1.0mm。(5) 对于内底板垂直向上 3mm 以内的舱壁板,应加 0.2mm。(6) 对于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应加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的防腐加量。(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固定的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道隧道。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处所是指机械处所、泵舱、储藏室、舵机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应增加 2.0 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社批准进行防腐。
1.1 适用范围。1.1.1 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装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汽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中列出的其他物质。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液化气体运输船。1.2 定义和说明。1.2.1 LG 规则中使用了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空气不足以支持和传播燃烧。次要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遏制任何可能通过主要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气体安全处所是除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液化气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输技术要求表(附录1)所列液化气体和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装有第VIII部分“仪表和自动化系统”6.3规定的气体检测设备的处所和使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并符合第VI部分“系统和管道”要求的处所不被视为气体危险处所);L G - 危险处所(包括危险处所)是: 货物区域内未按照认可的方式布置或配备以确保其气氛始终保持在气体安全状态的空间; 货物区域外的任何含有液态或气态产品的管道通过或终止于其中的封闭空间,除非安装了认可的装置以防止产品蒸气逸入该处所的大气; 货物围护系统和货物管道; 使用不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运载货物的货舱处所; 通过单一气密钢边界与布置了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隔开的空间; 货物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开阔甲板上的区域或开阔甲板上的半封闭空间,距离任何货油舱出口、气体或蒸汽出口、货物管道法兰或货物阀门或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的入口和通风口 3 米范围内的区域;货物区域上方的开阔甲板以及开阔甲板上货物区域前后 3 米范围内至露天甲板以上 2.4 米高度的区域;货物围护系统外表面 2.4 米范围内的区域,该表面暴露在空气中;装有产品的管道所在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