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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构成商业秘密盗用的责任主体范围 1. 缔约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能因盗用商业秘密而承担责任。 2. 中国应将商业秘密盗用中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团体和法人。 3. 美方确认,美国现行措施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相当。 第 1.4 条 构成商业秘密盗用的禁止行为的范围 1. 缔约双方应确保应承担商业秘密盗用责任的禁止行为范围全面涵盖商业秘密盗窃方法。 2. 中国应列举构成商业秘密盗用的其他行为,特别是:

中美经济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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