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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04.30(15E,422) 经济发展区循环基金税收抵免。自 200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结束、但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纳税年度起生效,向经济发展区循环基金捐款的纳税人可申请税收抵免,但须视抵免情况而定。税收抵免额相当于纳税人向爱荷华州经济发展部批准的经济发展区循环基金捐款额的 20%。爱荷华州经济发展部关于经济发展区循环基金税收抵免的管理规则可参见第 261 章第 32 章。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税收抵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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