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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取决于委员会是否接受其传送函第 III.A 节(非高峰交付状态)中所述的非高峰交付能力提案。5 请解释第 III.B 节(削减优先级)和第 III.C 节(过渡到非高峰交付能力状态)中所述的提案是否可以相互分割和/或与文件中的其他提案分割,或者是否应将 CAISO 的整个文件视为一个整体。如果 CAISO 提案的一个或多个部分可以分割,请注明相关的关税条款。本函是根据授权 18 CFR § 375.307 (a) (1)(v) 发出的,并且是临时性的。根据 18 CFR § 385.713,本函不受重新审理。CAISO 必须在本函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委员会的电子关税要求提交修订文件,以回应本函。6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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