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关美国对联合国捐款的报告是根据《2017 财政年度国务院权力法案》第 312 条(公法 114-323)和《联合国参与法案》第 4(b) 条(22 USC § 287b(b))编写的。第 312 条要求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主任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美国政府在上一财政年度对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和相关机构的所有价值超过 100,000 美元的摊派和自愿捐款(包括实物)。《联合国参与法案》第 4(b) 条进一步要求国务卿向国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说明美国在上一财政年度向美国作为成员参加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的所有财政捐款(任何金额)的数额和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