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随时排除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与报价人谈判;并将合同授予提交被认为代表最佳价值的提案的报价人——该提案对政府最有利,且考虑了价格和其他因素。2. 政府打算在不与报价人讨论的情况下评估提案并授予合同(FAR 15.306(a) 中所述的澄清除外)。如果合同官员后来认为有必要,政府保留进行讨论的权利。3. 权衡过程是针对此次收购而选择的。政府认为,允许将合同授予除最低价格报价人或技术评级最高的报价人以外的其他报价人符合其最佳利益。4. 所有技术因素结合起来对绩效信心评估(过去绩效)评级具有同等重要性;所有技术因素和绩效信心评估(过去绩效)评级结合起来大约等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