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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长期、持续地从事法律实践”是指每年至少从事 1,000 小时的《规则》1.0(1) 规定的法律相关专业活动,且不因其他就业或失业而中断。如果申请人的法律实践因服兵役而中断,则可以将服兵役的时间排除在外,以确定其实践是否连续或是否在《规则》3.1、8.2(5) 或 15.1 规定的时间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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