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系统中英语水平有限人士 (LEP 人士) 1 提供服务的义务源于平等保护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要求,以及 1964 年《民权法案》第六章及其修正案 (第六章),42 USC § 2000d,以及 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案》及其修正案 (安全街道法案),42 USC § 3789d(c)(1)。安全街道法案第六章禁止联邦财政援助的接受者在资助的项目或活动中基于国籍 (以及其他理由) 进行歧视。因此,正如美国司法部 (DOJ) 实施第六章和安全街道法案的规定所解释的那样,联邦财政援助的接受者有责任确保 LEP 人士能够有意义地参与他们的项目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