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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演示文稿包含美国 1995 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我们旨在使此类前瞻性陈述符合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经修订)第 27A 节和美国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交易法”)第 21E 节中前瞻性陈述的安全港条款。本演示文稿中包含的所有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外)均属于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业务战略和计划、公司项目组合的能力和运营目标的实现、市场机会和潜在增长、与商业对手和融资来源的讨论、公司项目进展(包括相关批准的预期时间)、公司未来财务业绩、各种监管发展(包括 IRA)的预期影响、收入、EBITDA、调整后的 EBITDA 和电力销售收益指引、我们正在进行的项目的预期完成时间以及公司预期的现金需求和融资计划。 “可能”、“或许”、“将”、“可以”、“会”、“应该”、“预期”、“计划”、“预期”、“打算”、“目标”、“寻求”、“相信”、“估计”、“预测”、“潜在”、“继续”、“考虑”、“可能”、“预测”、“目标”这些词语或这些术语的否定形式和类似表达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但并非所有前瞻性陈述都使用这些词语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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