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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定投资者所有的输配电公用事业公司是否可以拥有、拥有财务利益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缅因州修订法规》第 35-A 篇第 3481 节第 6 款定义的能源存储系统,如果可以,以何种成本和在什么条件下(包括委员会逐案批准),以便有效、审慎和高效地履行其作为输配电公用事业公司的义务。除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外,该法案还要求委员会考虑投资者所有的输配电公用事业公司(T&D 公用事业公司)对能源存储系统的财务利益或控制权可能对实现一些特定州环境和能源政策产生的影响。最后,该法规要求委员会考虑竞争性的能源存储市场是否能够以合理的成本满足 T&D 公用事业公司的能源需求。

PUC-2024 能源存储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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