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第 2 款向自治机构、当局、委员会等发放的经常性资金应遵守以下条件:a. PAO 应在其管辖范围内确保主管当局根据各自的章程、规则和条例批准自治机构/当局/委员会/基金/委员会等的年度预算。b. 此类批准证书应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送达财务司预算部门和支出部门。自治机构/当局/委员会/基金/委员会等应提供详细的预算信息,即详细的对象分类,以及自己的收据。 PAO 不得向财务部寻求补助金来支付自治机构/当局/委员会/基金/董事会等的任何费用,但必须确保从其为 CFY 拨付的全部资金中,适当分配并足额拨付给这些自治机构/当局/委员会/基金/董事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