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01 节 企业替代最低税。(a)征税——(1)总则——第 55(b)节第(2)款修订如下:“(2)企业——“(A)适用企业——对于适用企业,纳税年度的暂定最低税应为以下两项的超额——“(i)纳税年度调整后财务报表收入的 15%(根据第 56A 节确定)”超过“(ii)纳税年度的企业 AMT 外国税收抵免。“(B)其他企业——对于非适用企业,纳税年度的暂定最低税应为零。”。 (2) 适用公司——第 59 条经修订,在末尾添加以下新小节: “(k) 适用公司——就本部分而言—— “(1) 适用公司定义—— “(A) 一般规定——‘适用公司’一词是指,就任何纳税年度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公司(S 公司、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或房地产投资信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