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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为实施《德克萨斯州公平辩护法》,根据德克萨斯州政府法典第 74.093 条、德克萨斯州刑事诉讼法典第 26.04 条及以下条款以及德克萨斯州家庭法典第 51.102 条,制定以下地方行政规则。这些规则经第二行政司法区首席法官批准后,将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所有之前制定的贫困辩护计划均被这些规则取代。规则 1. 适用性 1.01 范围。这些规则将管辖:(a)。与在布拉索斯县所有县和地区法院任命代表贫困成年被告的律师有关的刑事程序;以及 (b)。与在布拉索斯县任命代表贫困少年罪犯的律师有关的民事程序。1.02 限制。这些规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或强迫在涉及 C 级轻罪或藐视儿童抚养费的任何刑事案件或少年案件中指定律师。1.03 先前命令。这些规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在这些规则生效日期之前做出的任何法院命令的有效性。规则 2. 贫困的确定 2.01 定义。

布拉索斯县贫困人口防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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