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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476.46A 能源基础设施循环贷款计划。1. a. 能源基础设施循环贷款基金由州财政部设立,并由第 15.120 节设立的爱荷华州能源中心管理。b. 该基金可以作为循环基金进行管理,可以包括大会为本节目的拨款的任何款项以及合法拨给该基金的任何其他款项。c. 基金中的资金应用于为能源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建设提供财政援助,包括支持电力或天然气发电的输送、储存或配送的项目;电网现代化;能源部门劳动力发展;农村和服务不足地区的应急准备;生物质、沼气和可再生天然气的扩张;创新技术;以及替代燃料汽车基础设施的发展。d.尽管有第 8.33 节的规定,本节中拨付的资金如果在财政年度结束时仍未受限制或未承担义务,则不得归还,而应继续用于指定用途的支出,直到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e. 尽管有第 12C.7 节第 2 小节的规定,基金中资金的利息或收益应记入基金。2.a. 爱荷华州能源中心应建立和管理能源基础设施循环贷款计划,以鼓励州内能源基础设施的发展。b. 位于本州并在本州运营的个人、企业、农村电力合作社或市政公用事业公司均有资格获得该计划下的财政援助。经根据第 15.120 节第 2 小节设立的爱荷华州能源中心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经济发展局应确定根据该计划授予个人、企业、农村电力合作社或市政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财政援助的金额和条款。所有协议和行政权力应归爱荷华州能源中心管理委员会所有。c.经济发展局可以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将不超过 5% 的基金资金用于行政费用、营销、技术援助和其他项目支持。 3. 就本节而言: a. “能源基础设施”是指用于或可用于电力或天然气发电、输送、储存或分配的项目开发直接相关的土地、建筑物、实体厂房和设备以及服务。 b. “财政援助”的含义与第 15.102 节中的定义相同。 2021 年法案,第 177 章,第 33 节 参见第 476.46 节

476.46A 能源基础设施循环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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