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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专利申请处理办公室 (OPAP) 会审查申请文件,以确定新申请是否有权获得申请日期。请注意,根据 2012 年 12 月 18 日颁布的《2012 年专利法条约实施法案》(PLTIA)、公法 112-211,以及为实施 PLTIA 第 II 章中《专利法条约》(PLT) 的规定而对专利法进行的修订,2013 年 12 月 18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申请日期要求与 2013 年 12 月 18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的申请日期要求不同。除设计申请外,2013 年 12 月 18 日或之后提交的非临时申请的申请日期为专利局收到说明书(含或不含权利要求)的日期。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MPEP § 601.01(a)。同样,在 2013 年 12 月 18 日或之后提交的临时申请,即使申请中没有附图,也可能获得提交日期。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MPEP § 601.01(b)。外观设计申请的提交日期,除根据 37 CFR 1.53(d) 提出的继续审查申请 (CPA) 外,为 35 USC 112 所要求的说明书(包括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及任何所需附图到达专利局的日期。请参阅 MPEP § 600.01(a)。此外,对于在 2013 年 12 月 18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外)无需包含任何附图即可获得提交日期。但需要注意的是,35 USC 111(a)(2) 仍要求申请书中包含 35 USC 113 规定的图纸,该规定要求在理解申请专利的主题所需的情况下提供图纸。因此,在提交申请时,应随申请书一起提交理解发明所需的任何图纸。

MPEP - 第 0700 章 - 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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