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页土地,根据MCL 211.2(c),使用2002年州税务委员会公告中包含的程序。出于均衡目的,将根据MCL 211.34C的规定确定与电池储能系统相关的不动产分类。电池存储系统的存在指示的不动产是工业不动产。评估者,MCL 211.34C(5)规定,如果财产有两种或多种用途,则最大程度地影响包裹总估值的用途将确定用于均衡目的的分类。在电池储能系统的情况下,这通常会导致包裹被归类为工业不动产。,如果仅将大包裹的一部分用于用作电池储能系统站点,则评估员有权建立一个单独的税收包裹,以适用于该房地产,如果认为合适。评估者必须仔细分析属性的用途以确定正确的分类。如果电池储能系统位于豁免不动产上,则评估人员通常必须考虑根据1953年第189号法案(MCL 211.181等)建立评估。除某些例外,该法案规定,如果出于任何原因免于豁免权利,将租赁,借贷或以其他方式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并被私人,协会或公司提供并与盈利有关的企业有关,则房地产的承租人或用户的税款或使用税款的程度和相同的房地产与较少的房地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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