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节简短标题。应知道该法案,并被称为2“学校法案”。3§2。通过添加新的第4节1885年的公共当局法律进行了修改,如下所示:5§1885。太阳能和学校赠款计划。1。出于本文的6个目的,以下条款应具有以下7个含义:8(a)“合格申请人”的意思是公立学区,其中9个应包括位于环境保护法第75-0101条所定义的10个社区中的学区。11(b)“合格的项目成本”是指与12个购买和安装设备以及与13太阳能或地热能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有关的费用。14(c)“计划”是指根据本节的两个细分建立的学校的太阳能和地热计划。16(d)“合格提供者”是指可以17评估,推荐,设计,实施和安装太阳能或地热能项目的人或企业。19(e)“学校设施”是指合格申请人拥有的教育大楼和周围的20个房屋。21(f)“太阳能或地热项目”是指与光伏,太阳能热量,地理-23 mal或上述设备的任何组合有关的22个公立学校设施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