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第 12 至 16 条(含)和第 18 和 19 条中的内容如何规定,在州际输电系统中,中央政府和在州内输电系统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根据书面命令,为妥善协调工作而放置电力供应线、用于传输能源或进行电话或电报通信的器具和设备,授予任何公职人员、中央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州输电公用事业公司、持牌人、输电持牌人或根据本法从事输电或向公众供应能源业务的任何其他人,但须遵守中央政府或州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适合施加的条件和限制(如果有),以及 1885 年《印度电报法》的规定,以及电报当局根据该法所拥有的任何权力,即为政府建立或维护的或将要建立或维护的电报放置电报线路和岗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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