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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3.0

首次受聘的候选人应接受试用期,对于从 A-I 登记册或 A-II 登记册中任命的候选人,试用期为十八个月,对于从 B 登记册中任命的候选人,试用期为三年,并且在试用期内,除从 A-I 登记册中任命的候选人外,应从总督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人员处获得骑术熟练证书,并且对于从 A-I 登记册中任命的候选人,还应接受总督指示的培训,或者,对于从其他登记册中任命的候选人,包括根据规则 6 第二但书担任职务的官员,应接受税收、结算、司法、财政和一般培训;但-

1973 年喜马偕尔邦行政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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