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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与环境正义工作组和气候行动委员会协商的国家机构,机构和实体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投资或直接可用,可获得的和相关的计划资源,以旨在实现弱势社区的目标,以实现损害社区的目标,以在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上的支出范围内的投资范围降低40%,该领域的投资,投资于该领域的投资,以规定劳动力和投资运输,以规定清洁能源和投资,以规定努力,以规定的努力,以规定的努力,以规定努力,以规定努力,以规定努力,以规定努力,以规定努力,以规定努力,以规定努力,以规定努力,以规定努力。然而,规定不利的社区应获得不少于三十五的总体收益的三十五百分之三十五,即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计划,项目或投资,并进一步规定,本节不得改变本节生效日期后已经合同或承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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