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上次重新审查报告时,与市政当局的土地发展有关的主要问题和目标; b。在此日期之后减少或增加了此类问题和目标的程度; c。假设,政策和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构成了总体规划或发展法规的基础,最后审查了人口和土地用途的密度和分布,住房条件,循环,自然资源的循环,节能,能源保存,收集,收集,收集,处理,倾向,倾向和循环以及指定的可回收材料,国家,县,县和县级政策的变化, d。建议的总体规划或发展法规建议的具体更改,如果有的话,包括基本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或是否应准备新的计划或法规;和e。计划委员会关于根据“当地重建和住房法”采用的重建计划的建议的建议,P.L。1992,c.79(c.40a:12a-1等)进入市政总体规划的土地使用计划要素,并建议进行更改,如果有的话,在实施市政当局的重建计划所需的当地发展法规中。此外,根据40:55d-93,每次重新审查市政总体规划时,还必须根据需要对雨水管制条例和雨水管理计划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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