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2.2.1 现有和附属建筑。本规范通过时存在的建筑或结构可继续使用或占用,前提是这些建筑或结构符合《城市规范》第 10 章第 IX 条、《建筑规范》第 102.6 节和《现有建筑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建筑官员主要负责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消防法规官员在检查此类建筑或结构后确定其中存在火灾隐患,导致建筑或结构危及生命,消防法规官员应根据《城市规范》第 10 章第 VIII 条启动程序,包括根据该规范对建筑进行标牌。消防法规官员应通知社区保护官员,如果建筑官员确定该建筑或构筑物构成《城市法规》第 10 章第 IX 条定义的危险建筑,则建筑官员应根据《城市法规》第 10 章的适用规定,在听证官员或建筑和标准委员会面前启动危险建筑消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