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P016 – 地方规划政策 16 – 可再生能源设施 1. 政策目的 本政策列出了瓦鲁纳郡和/或联合开发评估小组在确定根据 2015 年规划和发展(地方规划方案)条例(“条例”)附表 2 第 9 部分第 77 条提出的可再生能源设施申请时需要考虑的事项。本政策还更广泛地确立了瓦鲁纳郡在地方政府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设施提案方面的政策立场。 2. 政策范围 本政策是根据条例附表 2 第 2 部分第 3 条制定的地方规划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对瓦鲁纳郡内所有可再生能源设施开发申请的评估,并根据条例附表 2 第 67(g) 条在决策过程中予以“适当考虑”。 3. 政策目标 本政策的目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