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市议会预先批准并授予与东区交通枢纽项目相关的任何必要采购,前提是采购在批准的预算金额范围内,符合《采购条例 93-2012》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且在法律内容上令市律师满意,在财务内容上令市财务主管满意,在技术内容上令经济发展专员和市工程师满意;此外,IV. 采购经理有权根据需要签发与东区交通枢纽项目相关的采购订单,但所有规范在财务内容上令市财务主管满意,在技术内容上令经济发展专员和市工程师满意;此外,V. 授权行政部门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实施这些决议,并授权首席行政官和市书记员签署为此目的所需的任何文件/协议,这些文件/协议在法律内容上令市律师满意,在财务内容上令市财务主管满意,在技术内容上令经济发展专员和市工程师满意;此外,VI. 授权首席行政官和市书记员执行可能需要的任何修订,但修订必须在批准的预算金额范围内,在法律内容上令市律师满意,在财务内容上令市财务主管满意,在技术内容上令经济发展专员和市工程师满意;此外,VII.授权管理部门使用项目预算内的可用资金,根据《采购条例 93-2012》及其修正案,对已执行的协议进行任何修正案或变更要求/指令和附加文件,这些修正案或变更要求/指令和附加文件在法律内容上符合市律师的要求,在财务内容上符合市财务主管的要求,在技术内容上符合经济发展专员和市工程师的要求。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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