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档案,其披露将构成明显不必要的侵犯隐私权。”5 U.S.C. § 552(b)(6) (2011)。要符合豁免 (b)(6) 的保护条件,记录必须满足两个标准:(1) 必须是“人事和医疗档案及类似档案”,(2) 其披露“将构成明显不必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同上;美国国务院诉华盛顿邮报公司,456 U.S. 595, 599-603 (1982)。如果信息“适用于特定个人”并且本质上属于“个人”,则满足第一个标准。纽约时报公司诉 NASA,852 F.2d 602, 606 (D.C. Cir. 1988)。第二项要求法院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维护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美国国务院诉华盛顿邮报公司案,456 U.S. 595, 599 (1982)。分析中的“公众利益”仅限于国会颁布《信息自由法》的“核心目的”:即“揭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美国司法部诉记者新闻自由委员会案,489 U.S. 749, 773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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