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90m及以上,典型布置为双底结构和单壳或双壳结构的舷侧结构的散货船,通常采用单甲板建造,货舱内设有顶边舱和舱底底舱。“通常”一词的意思是,装有顶边舱和底舱的船舶具有典型的散货船布置,但CSR适用于其他布置,例如混合型散货船。混合型散货船是指至少一个货舱设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显然,本规范适用于某些货舱没有顶边舱和底舱,其余货舱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这符合“通常建造为单甲板,货物区域为顶边舱和底边舱”这一表述的解释,根据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这意味着船舶不会仅因缺少部分或全部规定的结构特征而被视为不符合散货船的定义。“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这一表述应与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 理解相同。MSC Res 277(85) 的文本规定:““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是指主要设计用于运输散装干货和运输散装运输、装载或卸载的货物,这些货物专门或主要占据船舶的货舱”。矿砂船和兼用船由于其典型布置(见图1)而不属于本规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