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年制冷剂泄漏量应不超过每个系统制冷剂总充注量的 10%(质量)()。(2) 在设备中可能泄漏制冷剂的处所应至少配备一个气体探测器。当制冷剂浓度超过预定限值(例如,氨为 25 或卤代氟碳化合物为 300 )时,探测器应在有人值守的位置发出视觉和声音警报。(3) 对于制冷剂回收,制冷剂压缩机应能够将系统充注量抽空到储存容器中,并且该储存容器的容量应至少为最大排放量的 125%。(4) 必要时,船上应配备臭氧消耗物质管理程序。本程序应包括: (A) 船舶名称和船级编号 (B) 所有制冷剂系统的图表和组件说明 (C) 详细说明控制制冷剂损失、泄漏、排放和处置的方法的程序 (D) 记录制冷剂库存的方法和手段 (a) 船上制冷剂的供应 (b) 由于泄漏或系统维护而向大气排放的制冷剂 (c) 回收的制冷剂及其储存位置 (d) 制冷剂处置至陆基接收设施 (E) 制冷剂数据表 (F) 消防系统规范,包括灭火剂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