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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缴纳下文规定的许可费后,市书记员应立即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第 4 节。此处要求的商人许可证的许可费应为每年或按年 50.00 美元,自 1954 年 9 月 18 日起生效,此后每年继续;但每位商人应获得当年评估的每一美元个人财产税的抵免额,以抵消上述许可费;不得超过 48.00 美元,此外,个人财产评估价值为 2,000 美元或以下的营业地点仅需缴纳 2.00 美元的许可费。第 5 节。根据本条例规定签发的任何许可证不得转让”1,其*1 的使用仅限于以其名义签发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第 6 节。任何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均被视为犯有轻罪,经主管法院定罪后,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 美元)的罚款和起诉费用,或在市监狱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三十 (30) 天,或由法院酌情处以罚款和监禁。第 7 节。从事本条例第 2 节业务的上述定义的所有商人均应显著展示本条例规定的许可证。未这样做将构成对本条例的违反。第 8 节。如果本条例的任何规定被发现违宪或超出本市的公司权力,则应将其解释为与该条例的其余部分分离,并且不会导致该条例的其余部分无效。第 9 节。与本条例条款相冲突的所有条例或条例部分均在此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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