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B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A 节:引言 1.就本附件而言: 章 指 协调制度 税则分类编号的前两位数字; 标题 指 协调制度 税则分类编号的前四位数字; 子标题 指 协调制度 税则分类编号的前六位数字; CC 指章节变更(即用于生产货物的非原产材料必须归入与货物分类不同的章(两位数字); CTH 指标题变更(即用于生产货物的非原产材料必须归入与货物分类不同的标题(四位数字); CTSH 表示子标题变更(即用于生产货物的非原产材料必须归入与货物分类不同的子标题(六位数字));而 RVC(40) 表示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必须不低于 40%,按照第 3.4 条计算。2.适用于子标题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紧邻子标题。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货物,如第 3.2(c) 条所规定。4.如果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定义,并附有“除外”一词,则应理解为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要求排除的材料必须为原产,货物才为原产货物。5.如果货物适用包含多项要求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则只有满足所有要求,该货物才为原产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