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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社会保障法》第 XI 和 XVI 章、公法 92-603 第 401 节、公法 93-66 第 212 节(经修订)以及公法 95-216 第 405 节,包括向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支付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201(g)(1) 节发生的行政费用,[ $48,609,338,000 ] $45,717,853,000 ,直至用完为止:但在本财政年度提供给州的任何资金,如果该州在该年度没有承担义务,应退还给国库:进一步规定,不得超过 [ $86,000,000 ] $91,000,000 用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1110、1115 和 1144 节进行的研究和示范保障法,并一直可用到 [ 2025 ] 2026 年 9 月 30 日。用于在本财政年度 6 月 15 日之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六条向个人支付福利,以支付本财政年度发生的意外费用,这些款项可能是必要的。用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六条支付财政年度 [ 2024 ] 2025 第一季度的福利,[ $15,800,000,000 ] $21,700,000,000 ,一直可用到用完为止。(劳工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教育部和相关机构拨款法案,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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