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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重新考虑粉尘铅危害标准和粉尘铅减排后清除水平
GAO 审查了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的新规则,题为“重新考虑粉尘铅危害标准和粉尘铅后…
来源:美国政府问责局__法律产品B-336850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尊敬的 Thomas R. Carper 主席尊敬的 Shelley Moore Capito 排名成员环境与公共工程委员会美国参议院
T尊敬的 Cathy McMorris Rodgers 主席尊敬的 Frank Pallone, Jr. 排名成员能源与商业委员会众议院
主题:环境保护局:重新考虑粉尘铅危害标准和粉尘铅减排后清除水平
环境保护局:重新考虑粉尘铅危害标准和粉尘铅减排后清除水平根据 2006 年美国环境保护法第 801(a)(2)(A) 条的规定,美国法典第 5 章,这是我们关于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颁布的一项主要规则的报告,该规则名为“重新考虑粉尘铅危害标准和粉尘铅减排后清除水平”(RIN:2070-AK91)。我们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收到该规则。它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89 Fed. Reg. 89416。该规则的生效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
联邦公报 参见一般 社区之声诉 EPA随函附上我们对 EPA 遵守第 5 章第 801(a)(1)(B)(i) 至 (iv) 节关于该规则所要求的程序步骤的评估。如果您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或希望联系负责与规则主题相关的评估工作的 GAO 官员,请联系助理总法律顾问 Charlie McKiver,电话 (202) 512-5992。
Shirley A. Jones 执行副总法律顾问
附件
根据美国法典第 5 章提交的报告§ 801(a)(2)(A) 环境保护局颁布的一项重要规则,题为“重新考虑粉尘铅危害标准和粉尘铅减排后清除水平”(RIN:2070-AK91)
(i) 成本效益分析
(i) 成本效益分析(ii) 与《监管灵活性法案》(RFA) 相关的机构行动,5 U.S.C. §§ 603–605、607 和 609
Id (iv) 与 等相关的机构行动 Id该规则的法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