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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敦促没有儿子、女儿、丈夫的妇女立遗嘱以避免诉讼
最高法院建议没有儿子、女儿或丈夫的妇女立遗嘱。此举旨在防止父母和姻亲之间未来因财产问题而发生法律纠纷。法院指出,女性现在获得了自有财产,因此这一步至关重要。它还要求在此类案件中对财产索赔进行诉前调解。
来源:经济时报新德里:
最高法院周三呼吁所有没有儿子、女儿或丈夫的女性立下遗嘱,以避免父母和姻亲之间潜在的诉讼纠纷。
引用
印度教继承法,1956年,最高法院称当时的议会可能假设女性不会拥有
自置财产,但这几十年来女性的进步不容小觑。
“这个国家的妇女(包括印度教妇女)的教育、就业和创业使她们获得了自得财产。
如果女性印度教徒在没有儿子、女儿和丈夫的情况下去世时没有立下遗嘱,那么这种自得财产只能由丈夫的继承人继承,那么就母系家庭而言,可能会引起胃灼热。我们在这方面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最高法院表示。
法官 B V Nagarathna 和 R Mahadevan 在处理一名女律师提交的 PIL 时提出建议,该 PIL 质疑《1956 年印度教继承法》第 15(1)(b) 条。
根据该法第 15(1)(b) 条,当一名印度教妇女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她的财产首先转移给她丈夫的继承人,然后才是她自己的父母。
倡导者 Snidha Mehra 提出的抗辩认为,该规定是任意的,违反了宪法第 14、15 和 21 条,需要予以废除。
她认为,如果一名女性印度教徒去世时没有立下遗嘱,在没有儿子、女儿和丈夫的情况下,她的财产将仅转移给丈夫的继承人。
“我们呼吁所有妇女,特别是所有可能处于 1956 年《印度教继承法》第 15(1) 条规定地位的印度教妇女,无论其年龄如何,立即采取措施立遗嘱,或将根据《印度教继承法》第 30 条和《印度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她们的财产,包括自购财产。
上面说过,而
妇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