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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哈耶克拒绝了“仅合法性”
通过对公民施加以政治为导向的法规来统治的政府不能通过“法治”声称要求执政。哈耶克(Hayek)明白,国家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合法”是通往暴政的一条道路。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在《自由宪法》中,弗里德里希·海耶克(Friedrich Hayek)认为,“仅仅在所有政府行动中的合法性”就不足以维护法治的基础。只要法律在法规上,根据法律的法律,根据该法律进行的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仅仅合法性也意味着,只要有一种合理的方式将国家行动带入法规的措辞中,就足以使其合法。这将使暴君能够将他们想要的任何东西读为法律,从而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基础,以将所有行为描述为完全合法的。哈耶克警告说,这将使法律本身成为对个人自由的威胁,他认为这将破坏法律的目的。他同意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观点,即法律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远非保存自由的法律,这种合法性的标准将导致废除自由。
自由宪法 争论这种“法律”暴政的例子比比皆是。一个历史的例子是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暂停人身保护行事,并因反对对南方的战争而被捕的马里兰州立法机关被捕。他竭尽全力将自己的行为描述为完全合法的:
示例 人身保护范围林肯辩称,宪法对总统或国会是否拥有中止令的权力保持沉默。而且由于国会没有参加会议,因此总统可以合法做出这样的决定。此外,即使权力属于国会,他也辩称,他“照顾忠实执行法律”的责任证明了他的行为是合理的……
戴维·戈登(David Gordon)观察到,林肯(Lincoln)远没有受到批评的专制行动,但仍然享受着他的政治仰慕者的好评,他们相信,只要目标是值得和令人钦佩的,总统就具有撕毁宪法并暂停Habeas Corpus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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