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组建和投资子公司的权力征求意见的回应]

应国会的要求,GAO 审查了:(1) 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 (NCB) 组建和投资一些... 的权力

来源:美国政府问责局__法律产品

B-219801,1986 年 10 月 10 日

尊敬的 FERNAND J. ST GERMAIN:

银行、金融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主席

众议院

这是对您于 1985 年 7 月 23 日提出的有关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 (NCB) /1/ 组建和投资一些“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权力的法律意见请求的回应。 1985 年,美国农业信贷管理局 (FCA) 根据《美国法典》第 12 章第 3025 节准备了一份审查报告,其中 FCA 提出了几个问题,涉及“(1) NCB 根据《NCCB 法》成立此类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的权力,以及 (2) NCCB 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之间的适当关系。”您要求我们办公室审查 FCA 报告中就这些方面提出的问题,并根据 NCB 的授权立法确定“这些实体”的合法性,以及他们从事的活动是否得到该法案的授权。您还要求我们确定应在法规中进行哪些修改(如果有的话),以确保银行与这些实体之间建立适当的关系。

我们认为,出于本文所述的原因,NCB 于 1981 年 12 月 31 日从混合所有制政府公司转变为由其合作股东拥有和控制的联邦特许私人机构后,获得了组建子公司和投资附属公司的权力。此外,我们认为,这些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在与 NCB 的关系中从事的活动不受《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法》的禁止。12 U.S.C. SEC。 3001 3051。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并不知道需要进行任何法定修改。

背景

分析

例如,在 1985 年 9 月 16 日致我们办公室的一封信中,NCB 的法律代表解释说:

根据此规定,NCB 已采用利益冲突政策,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