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诉美国:对 2000 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案的相互竞争的解释

第二巡回法院对 2000 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案的处理方法存在缺陷。 《罗斯诉美国:对 2000 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案的相互竞争的解释》一文首先出现在 Reason Foundation 上。

来源:理性基金会信息

理查德·斯图尔特·罗斯,

申请人,

v.

美利坚合众国,

受访者。

论证的介绍和总结

本案涉及对 2000 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案 (“CAFRA”) 的相互竞争的解释,该法案编纂于《美国法典》第 28 章。第 2465(b)(1)(A) 条。  正如理查德·斯图尔特·罗斯 (Richard Stuart Ross) 的调卷令请愿书所述,第二巡回法院现在是第四个以与本法院先例相冲突的方式解释 CAFRA 下“实质上普遍”标准的上诉法院,并导致对几个相关问题的正确解决造成混乱。

正如请愿书中所解释的,国会选择不将律师费仅限于“胜诉方”,这是其他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参见 Pet。 1, 10。然而,包括第二巡回法院在内的多个上诉法院错误地将 CAFRA 的费用转移语言与“胜诉方”条款等同起来。

Amici 提交这份简报是因为第二巡回法院的方法存在缺陷,还有一个原因:忽略 § 2465(b)(1)(A) 的文本会否定 CAFRA 费用转移条款所制定的激励措施。  如下所述,经济理论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费用转移将有效地阻止提起低效且无理的民事资产没收诉讼,例如本案中的诉讼,正如最近的事件表明,这种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很常见。  然而,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消除了对毫无根据和浪费的民事资产没收诉讼的这一重要限制。

阿米奇谨请求批准调卷令状申请,以便为了效率和正义而重新建立国会通过的激励结构。

完整摘要:罗斯诉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