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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签署者:马萨诸塞州,第 1 部分
约翰·亚当斯 (John Adams) 和塞缪尔·亚当斯 (Samuel Adams) 是第二代堂兄弟,代表马萨诸塞州出席第二届大陆会议,被视为开国元勋。
来源:美国国防部专题报道1776 年 7 月 4 日,第二届大陆会议代表通过了《独立宣言》。签署正式脱离英国的 56 名代表均被视为开国元勋。
马萨诸塞州有五名代表。本周的人物简介是二表兄弟约翰·亚当斯 (John Adams) 和塞缪尔·亚当斯 (Samuel Adams)。他们的签名集中在文档中间的一个紧凑块中,约翰·汉考克的签名由于其大小而在视觉上脱颖而出。
约翰·亚当斯
约翰·亚当斯 (John Adams) 于 1735 年 10 月 30 日出生于马萨诸塞州布伦特里(后来成为昆西的一部分),父亲是老约翰·亚当斯 (John Adams Sr.),母亲是苏珊娜·博伊尔斯顿 (Susanna Boylston)。他的父亲是一位农民和清教徒执事。
亚当斯是彼得·博伊斯顿和伊利胡三个儿子中的长子。独立战争期间,两个弟弟都在马萨诸塞州民兵服役。
亚当斯就读于布伦特里拉丁学校,随后进入哈佛大学,于 1755 年毕业。到了大四时,亚当斯倾向于从事法律职业,尽管他的父亲认为律师是自私的。
毕业后,亚当斯在马萨诸塞州伍斯特的中央学校担任教职,以赚钱支付他的法律教育费用。他成为詹姆斯·普特南的学徒,并在他的指导下学习了两年法律——白天教书,晚上学习法律。他获得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于 1758 年取得律师资格。
1764 年 10 月 25 日,他与他的三表弟阿比盖尔·史密斯 (Abigail Smith) 结婚。他们有四个孩子并活到了成年:阿比盖尔·阿米莉亚·亚当斯、后来成为美国第六任总统的约翰·昆西·亚当斯、查尔斯·亚当斯和托马斯·博伊斯顿·亚当斯。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最著名的法律案件是他为参与 1770 年波士顿大屠杀的英国士兵辩护,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获得公平审判。
他是 1780 年马萨诸塞州宪法的主要作者和起草者。
塞缪尔·亚当斯
马萨诸塞州的亚当斯以他的名字命名,波士顿有一尊他的青铜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