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或原文请订阅后点击阅览
卡尔霍恩的共同多数主义
约翰·C·卡尔霍恩 (John C. Calhoun) 意识到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提出了旨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并行多数学说。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在政府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所有政府都趋向于暴政。这解释了为什么约翰·C·卡尔霍恩捍卫有限政府的宪法原则,强调限制多数人权力的重要性。卡尔霍恩认为,宪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赋予权力,还要限制权力,因此一部不能限制多数人权力的宪法就没有达到其本质目的。正如克莱德·威尔逊教授所说,卡尔霍恩将宪法定义为一种契约,“社会通过它限制和约束那些被委托管理政府的人。这不是他们权力的开放式宪章。当政府不受限制时,无论以什么名字命名,都不存在宪法。”
在此背景下,少数人利益的捍卫成为对多数人权力的重要制约。卡尔霍恩的“同时多数主义”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政治少数派的大多数(即部门多数)在部门利益与多数人的政策偏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捍卫自己的利益。因此,共同多数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起到了限制作用。正如卡尔霍恩 (Calhoun) 在其 1845 年《政府专题论文》中所解释的那样,同时多数派以“消极权力”的形式运作:
正是这种消极权力,即阻止或制止政府行为的权力,无论用什么术语来称呼,即否决权、干预权、无效权、制衡权或权力制衡权,事实上,它构成了宪法。它们对于负面力量的名称几乎不同。无论以何种形式、以何种名义,它都是由多数人共同参与的结果。没有这个就不可能有消极的;没有否定,就没有宪法。
第十名中的其他人对这一建议感到震惊,认为这会疏远工人阶级脱欧选民,并将他们推入改革英国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