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研究数字服务增值税

10 月,菲律宾签署了第 12023 号共和国法案 (RA),加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和日本等越来越多国家的行列,对数字服务征收消费税。财政部表示,新法律确保为在菲律宾提供服务的所有数字企业提供公平的税收待遇 […]

来源:《BusinessWorld》_经济

10 月,菲律宾签署了第 12023 号共和国法案 (RA),加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和日本等越来越多国家的行列,对数字服务征收消费税。财政部表示,新法律确保所有在菲律宾提供服务的数字企业获得公平的税收待遇,为所有数字服务提供商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它旨在增加急需的税收,以促进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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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23 号共和国法案明确将在菲律宾消费的数字服务纳入菲律宾税收范围。根据其规定,无论是由居民还是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 (DSP) 提供的数字服务,都被视为特别需缴纳 12% 增值税 (VAT) 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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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仔细看看 RA No. 12023 的规定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数字服务的定义 RA No. 12023 将数字服务的供应归类为服务销售或交换,需缴纳 12% 的增值税。“数字服务”一词的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使用信息技术提供的任何服务,且服务供应基本上是自动化的。根据法律规定,数字服务包括:(1) 在线搜索引擎;(2) 在线市场或电子市场;(3) 云服务;(4) 在线媒体和广告;(5) 在线平台;或 (6) 数字商品。

数字服务的定义 fi fi

根据上述定义,如果一项服务满足两个条件,则可以将其归类为“数字服务”:第一,它必须使用信息技术 (IT) 通过互联网提供,第二,它必须基本上是自动化的。如果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满足,则该服务不能被视为“数字服务”,而是属于增值税服务的传统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