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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告称,公共交通机构不应在法庭上披露安全规划记录,类似于州公路机构和客运铁路的法律
美国国家科学、工程和医学院的一份新报告称,为了使公共交通机构能够进行更严格、更有效的安全规划,其安全规划记录不应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来源:美国国家学院信息华盛顿 — 美国国家科学、工程和医学院的一份新报告指出,为了使公共交通机构能够进行更严格和有效的安全规划,其安全规划记录不应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州公路机构和通勤铁路已被授予此类“证据保护”,进行研究和撰写报告的委员会认为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建议国会反对当前的做法,即对公共交通机构区别对待。
新报告虽然美国公共交通行业总体上有着良好的安全记录,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引人注目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州和联邦监督不足、缺乏安全管理系统以及公共交通机构内部安全文化薄弱的担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2 年《迈向 21 世纪进步法案》(MAP-21)要求联邦交通管理局 (FTA) 建立和执行一个新的综合框架,以监督接受联邦援助的数千个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
作为 MAP-21 义务的一部分,FTA 打算要求公共交通系统制定全面的安全计划,包括风险管理计划、报告和其他数据。然而,交通机构表示担心,尽管收集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安全,但这些信息可能会被用作对它们不利的证据,使它们面临重大的财务责任。考虑到这种责任风险,它们在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中可能不那么雄心勃勃,从而破坏了 MAP-21 的安全促进意图。
报告指出,虽然 6,800 个公共交通机构获得联邦资金,但 FTA 应将其最初的实施和监督集中在该国最大的二十几个交通系统上,这些系统占该国客流量的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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