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受《2006 年教育(一般规定)法》和《2017 年条例》、《1992 年残疾歧视法》、《2009 年财务问责法》、《2019 年财务和绩效管理标准》、《1994 年公共部门道德法》、《2019 年人权法》以及《2019 年爱丽丝泉(Mparntwe)教育宣言》的管辖。整个政府标准和指令以及部门的政策和程序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和责任,并记录了我们如何提供和监控我们的服务。
人工智能(AI)系统对Human权利构成了立即和长期风险,因此需要AI治理,与国际规范和原则相吻合,包括对人权的尊重。人权在法律话语中是一个公认的概念,自从人权法的最早编码以来,人权的权利被认为是不允许贬低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即使在武装冲突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命的公共事件中也是如此。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强调了对个人和社会的生命权利至关重要的意义。 2
十多年来,北约合作网络防御卓越中心 (CCDCOE) 一直在分析网络战,同时期盼网络和平。这一愿望已经实现:我们所处的境况可能是动荡、紧张和脆弱的,但它是和平的。至少在冲突和暴力的门槛以下,它是和平的。因此,非战争现实构成了我们大部分法律研究的背景。例如,第一本《塔林手册》是一本关于战争的书,而后来出版的两本《和平时期网络空间国家活动制度》和《塔林手册 2.0》则试图探索我们目前正在经历的那种不安的和平。这本编辑过的书籍探讨了武装冲突时期的数字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同时也提供了一个更广泛的视角,探讨了战时和和平时期对网络安全和隐私的根本区别。在此过程中,它批判性地剖析了战争与和平规则如何影响我们数字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关于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之间关系的法律著作主要关注那些更接近战争战场、因而也更接近国际人道主义法核心的权利。尽管大多数国家和专家认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都适用于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网络活动,但两者之间尚未解决的相互作用很少得到进一步阐明。尽管军队对数据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但数字人权仍然常常被本能地视为和平时期的法律问题。人们心照不宣地认为,如果战争爆发,将会有更具体的规范可以依赖。但事实上,在隐私权方面,国际人道主义法却出人意料地保持沉默。这种沉默不可能是故意的,当然,除非战争法是由技术远见者起草的,他们预见到个人数据有朝一日可能在情报、武器或人类尊严方面带来的风险和机遇。因此,基于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之前、期间和之后保护我们的信息隐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假设,本选集的文章深入探讨了军事背景下隐私和数据保护的现实范围。编辑和作者巧妙地将两种相互冲突的论述——冲突的关键必要性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寻求的和平与自由——结合在一起。当然,实施这里表达的想法可能会在短期内产生实际和程序上的
20。我们认识到所有人权成为可持续发展和结束数字鸿沟的推动者。我们致力于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数字空间中每个人的人权。我们将在数字和新兴技术的设计,开发,部署,使用和调节中应用国际人权法,以保护用户免受伤害,偏见和所有形式的歧视,并可以完全利用数字化。我们认识到这项努力,尤其是私营部门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责任,包括在《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中所概述的。
根据国际人权法,各州有主要责任尊重,保护和满足人权。这包括防止和惩罚其领土或管辖权内私营部门实体侵犯人权的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巴黎宣布的普遍人权宣言(UDHR)被宣布为“对所有民族和所有国家的共同成就标准,最后,每个人和每个人的每个人都必须不断地思考这一宣言,以保持这一宣言,以促进对这些权利和自由派的教学和教育。”¹4商业企业被认为是社会的专业机构,执行专业职能,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并尊重人权。¹5
20. 我们认识到所有人权都是可持续发展和缩小数字鸿沟的推动因素。我们承诺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数字空间中每个人的人权。我们将在数字和新兴技术的设计、开发、部署、使用和监管过程中运用国际人权法,保护用户免受伤害、偏见和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充分受益于数字化。我们认识到所有利益攸关方在这一努力中的作用和责任,特别是私营部门,包括《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概述的利益攸关方。
2. 刑事司法系统是国家责任的关键领域之一,通过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犯罪行为,确保公共秩序并防止侵犯各种基本权利。它赋予当局重大的侵入性和强制性权力,包括监视、逮捕、搜查和扣押、拘留以及使用武力甚至致命武力。国际人权法要求对所有这些权力进行司法监督并非偶然:有效、独立、公正地审查当局行使可能严重干涉基本人权的刑事权力。因此,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决策中引入非人类因素可能会造成特殊风险。
当前时期通常也称为工业革命时期4.0,其中主要角色是通过跨行业的人工智能的发展和使用而发挥的。一般而言,人工智能主要受国家(尽管全世界在全球范围内只采用了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制造或使用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该州积极地将新技术引入日常生活中。在更广泛的水平上,欧盟采用了几个有关人工智能的文件,最著名的是所谓的“人工智能法”的草案。由于人工智能的特殊特征,例如其结果的莫名其妙性,对人权的潜在威胁,问责制等,需要反映上述上述的特殊法律法规。人们普遍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使用必须符合现有的国际和国内规范。重点主要是遵守国际人权法规范。由于国际人权法仍在不断发展,因此现有的人权目录正在扩展到包括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密切相关的权利。尽管关于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的存在的讨论持续了数年,但仅在2022年,联合国大会采用了决议。76/300,它承认具有人权的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本文的目的是回答一个主要问题:“通过规范人工智能使用的国际规范或草案草案反映了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将通过对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分析以及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欧盟或经合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采用的人工智能的非约束性文件来实现此类目标。作者还将重点介绍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其内容和国际认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