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H·鲁贝尔口述历史访谈——JFK#2,09/09/70 管理信息 创建者:约翰·H·鲁贝尔 采访者:威廉·W·莫斯 采访日期:1970 年 9 月 9 日 采访地点:新泽西州西奥兰治 长度:59 页 个人简介 美国国防部国防研究与工程战略武器部助理主任,1959 年 - 1961 年;国防研究与工程部助理部长,1961 年 - 1962 年。 在这次采访中,鲁贝尔讨论了为国防部工作的承包商、通信卫星和导弹系统等问题。 部分访问开放 使用限制 根据 1973 年 5 月 23 日签署的赠与契约,这些材料的版权在受访者去世后转给美国政府。建议这些材料的用户确定他们希望发布的任何文件的版权状态。版权 美国版权法(美国法典第 17 章)管辖对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影印或其他复制品的制作。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图书馆和档案馆有权提供影印或其他复制品。这些规定条件之一是影印或复制品不得“用于除私人学习、学术或研究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如果用户请求影印或复制品,或之后将其用于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目的,则该用户可能要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如果本机构认为履行订单会违反版权法,则本机构保留拒绝接受复印订单的权利。版权法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以有形形式创作的未出版作品。有关版权的问题请直接咨询参考人员。 口述历史访谈记录 这些电子文档是根据约翰·肯尼迪图书馆研究室提供的记录创建的。使用光学字符识别扫描了这些记录,并根据原始记录校对了生成的文本文件。进行了一些格式更改。页码被标注在原始记录页面底部的位置。如果研究人员对准确性有任何疑虑,我们鼓励他们访问图书馆并查阅记录和采访录音。
本报告包含《1995 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本报告中包含的除历史事实陈述以外的所有陈述,包括有关我们未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业务战略、潜在药物和候选药物、开发我们候选药物或任何其他未来候选药物的潜在范围、进展、结果和成本、我们候选药物的潜在市场规模和潜在患者群体规模、获得药物批准的时间和成功可能性、维持现有和建立新的战略合作、许可或其他安排的能力、未来运营的管理计划和目标、我们能够为涵盖我们候选药物的知识产权建立和维护的保护范围、预期药物和候选药物的未来结果,以及与 COVID-19 大流行和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持续冲突相关的事态发展的影响,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重要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表达或暗示的任何未来结果、业绩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由于前瞻性陈述本身受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其中一些无法预测或量化,有些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因此您不应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事件和情况可能不会实现或发生,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预测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打算公开更新或修改本文中包含的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任何新信息、未来事件、情况变化还是其他原因。有关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预期的结果不同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进一步描述,以及与 Aligos Therapeutics 业务总体相关的风险,请参阅 Aligos 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10-Q 表季度报告及其未来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除法律要求外,Aligos Therapeutics 不承担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以反映新信息、事件或情况,或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的义务。
本报告包含《1995 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本报告中包含的除历史事实陈述以外的所有陈述,包括有关我们未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业务战略、潜在药物和候选药物、开发我们候选药物或任何其他未来候选药物的潜在范围、进展、结果和成本、我们候选药物的潜在市场规模和潜在患者群体规模、获得药物批准的时间和成功可能性、维持现有和建立新的战略合作、许可或其他安排、未来运营的管理计划和目标的能力、我们能够为涵盖我们候选药物的知识产权建立和维护的保护范围、预期药物和候选药物的未来结果以及全球事件和其他宏观经济条件对业务的影响,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重要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表达或暗示的任何未来结果、业绩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由于前瞻性陈述本身受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其中一些无法预测或量化,有些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因此您不应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事件和情况可能不会实现或发生,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预测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打算公开更新或修改本文中包含的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任何新信息、未来事件、情况变化还是其他原因。有关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预期的结果不同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进一步描述,以及与 Aligos Therapeutics 业务总体相关的风险,请参阅 Aligos 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10-K 表格年度报告及其未来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除法律要求外,Aligos Therapeutics 不承担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以反映新信息、事件或情况,或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的义务。
尊敬的凯西·维达尔 美国商务部主管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 美国专利商标局 600 Dulany Street Alexandria, VA 22314 希拉·珀尔马特女士 版权登记员兼局长 美国版权局 101 Independence Ave, SE 华盛顿特区 20559 尊敬的维达尔局长和珀尔马特登记员, 今天我们以强大知识产权的捍卫者身份给你们写信,我们对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以及这些技术如何影响我们的创新经济非常感兴趣。这种兴趣包括考虑如何最好地保护新兴技术的知识产权,以及如何最好地评估这些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过去几年,知识产权与新兴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 (AI) 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这引发了健康的辩论,并提出了新的法律问题,即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场辩论仍在继续,而且由于其相关性,它已不再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问题。我们了解到,你们两个机构都认为,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没有资格获得保护。我们同意并支持你们的立场,即这是对现行法律的正确解释和理解。然而,我们同样对未来的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感兴趣。换句话说,我们正在考虑,为了激励未来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创新和创造,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可能需要做出哪些改变(如果有的话)。为了协助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我们要求你们的机构联合建立一个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目标应该是评估人工智能在我们创新经济的各个方面的作用,并考虑应该对现有法律做出哪些改变(如果有的话),以继续鼓励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和创造的强劲发展。除了考虑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外,这个国家委员会还应考虑可能需要哪些新的法律框架,以适当平衡对人工智能相关创新和创造的适当保护范围。这可能包括创建新的保护形式,如特殊权利,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最近有迹象表明国会正在考虑修改美国专利法,这为更新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271(g) 条提供了机会,以更好地反映现在和未来的信息经济性质。具体而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第 271(g) 条的持续解释实际上在信息技术领域造成了漏洞。本文探讨了这一漏洞、规避该漏洞的失败努力,以及国会为何应采取行动弥补这一漏洞,以造福关键的高增长行业,例如基于量子技术和人工智能的行业。第 271(g) 条保护什么?从广义上讲,美国专利法允许专利所有者限制另一方在美国“制造[]、使用[]、提供[]销售或销售[]”专利发明(例如方法)的能力[1]但是,当专利方法在国外实施并且产品进口到美国时会发生什么?美国法典第 35 章第 271(g) 条解决了这种可能性,该条通常保护专利所有者免受这种情况的影响。根据其通俗易懂的语言,第 271(g) 条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保护,防止其进口“采用美国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2] 但是,信息(例如通过信息技术方法产生的信息)是否属于第 271(g) 条所定义的“产品”?在 18 年来一直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指导中,联邦巡回法院明确且反复地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具体而言,在拜耳公司诉 Housey 制药公司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审查了第 271(g) 条中“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含义,并裁定“该法规清楚地表明‘制造’意味着‘制造’”。[3] 法院考虑了该法规条款在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起源、1968 年和 1998 年词典中关于“制造”和“制造”的定义,以及国会通过相关法律并裁定制造的产品只能是“有形物体,而不是信息等无形物体”时意图的各种推论。[4] 随后,联邦巡回法院总结了其分析,明确邀请国会修改第 271(g) 条,如果它想改变向专利所有者提供的保护范围:
第四修正案代表这样的原则,即政府通常不会在没有适当的过程和监督的情况下抓住其人民或抓住其财产。今天,随着法院应对何时以及如何应如何适用于手机,智能汽车和可穿戴设备等技术生成的数据,我们正处于法学划分点。这些技术(我们依靠来增强沟通,运输和娱乐活动)创建了有关我们私人生活的详细记录,不仅可以揭示我们去过的地方,而且还揭示了我们的政治观点,消费者的偏好,与之互动的人等等。所产生的信息对执法部门非常有价值,以用于调查和起诉,其中大部分目前无权获得。本文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2018年在Carpenter诉美国案中的裁决,有可能引入第四修正案法的新时代。在木匠中,法院考虑了第四修正案如何应用于手机连接到附近的蜂窝塔时产生的位置数据。1法院最终认为,当政府要求被告蒂莫西·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的手机提供商七天的位置信息而没有逮捕令,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该决定位于两条案例的交集中:那些检查位置跟踪技术(例如蜂鸣器或全球定位系统(GPS))的那些案件,以及讨论对隐私期望的期望是合理的,用于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例如银行或电话公司。在得出要求要求逮捕令的结论时,法院提高了现有的先例,首次裁定第三方维护的位置信息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在探索法院在木匠中的决定及其在各种技术中的应用时,例如GP,自动化的车牌读取器(ALPR)和可穿戴设备,本文认为,法院在法院中保持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因为在第四修正案中,这是“在第四修正案中都予以打算,这是“在范围内,这是在范围内均列出的。 2此外,在确定宪法对数字技术产生的数据的保护范围时,法院应权衡木匠中考虑的五个因素:数据的亲密和全面性,获得它的费用,它为执法提供的回顾窗口以及是否真正自愿与第三方共享。第一部分是第四修正案法学的概述。第二节讨论了木匠的决定及其外卖。第三节将木匠应用于各种监视技术,并着眼于第四修正案法学在数字时代如何继续发展。
可能超过 2100 万 1 葛兰素史克公司 (LSE/NYSE: GSK) 今天宣布了 AREXVY(佐剂型呼吸道合胞病毒疫苗)在 18-49 岁因某些潜在疾病而患呼吸道合胞病毒 (RSV) 引起的下呼吸道疾病 (LRTD) 高风险成人和免疫功能低下的成人中的初步数据。这些数据表明,该疫苗有助于保护更广泛的处于危险中的成人群体免受 RSV 潜在的严重后果的影响。仅在美国,具有至少一种可能使他们面临 RSV 疾病风险的 18-49 岁成人数量就可能超过 2100 万。1该疫苗目前已获准用于主动免疫,以预防 50 多个国家 60 岁及以上成人由 RSV 引起的 RSV-LRTD,以及包括美国和欧洲在内的多个国家 50-59 岁处于高风险中的成人*。目前还没有推荐 60 岁以下患呼吸道合胞病毒疾病风险较高的成年人接种呼吸道合胞病毒疫苗,尽管这一人群的疾病负担很重。葛兰素史克首席科学官 Tony Wood 表示:“这些有希望的数据为支持葛兰素史克呼吸道合胞病毒疫苗提供了更多证据,有助于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更多患呼吸道合胞病毒疾病风险的成年人。它们还为第二剂疫苗对某些人群的潜在影响提供了宝贵的见解。我们致力于与卫生当局和监管机构合作,帮助患呼吸道合胞病毒疾病风险较高的成年人从疫苗接种中受益。”在 IIIb 期试验 (NCT06389487 2 ) 中,单剂疫苗在因某些潜在疾病而患 RSV-LRTD 风险较高的 18-49 岁成年人 (n=395) 中引发了强烈的免疫反应。免疫反应不劣于 60 岁及以上成年人 (n=417) 的免疫反应,达到了试验的共同主要终点。在 IIb 期试验 (NCT05921903 3 ) 中,单剂疫苗在因肾脏或肺移植而免疫功能低下的 18 岁及以上成年人 (n=131) 中表现出强大的免疫反应,第二剂 (n=130) 引起的反应与接受过一剂疫苗的 50 岁及以上健康成年人 (n=125) 相似。这些免疫反应对于所有组 (接受 1 或 2 剂疫苗的人) 的 RSV-A 和 RSV-B 亚型都是一致的。这些数据将于今天在 CDC 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在这两项研究中,安全性和反应原性数据与支持疫苗初步批准的 III 期计划的结果一致。最常见的局部不良事件是疼痛,最常见的全身不良事件是疲劳、肌痛、关节痛和头痛,其中大多数是短暂的和轻微的。
微生物是专利法中的灰色地带吗?本文深入探讨了微生物专利的复杂性,强调了促进生物技术创新与公众获取发明之间的矛盾。它强调了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于研发和确保公众获取的重要性。《工业产权法》19.039 及其规定经过仔细审查,揭示了微生物专利性的“灰色地带”。INAPI 最近更新了其指南,以澄清只要满足特定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水平和工业应用),以及充分描述和解决技术问题,天然微生物无需基因改造即可获得专利。该机构将微生物定义为单细胞生物,包括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和植物或动物细胞,可在实验室中复制和操作。为了确保可重复性和技术充分性,Inapi 要求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样本存放在国际保藏机构,例如《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机构,并在描述性记忆、权利要求和图表中包括对该存放的引用。印度的几家私营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正在为真菌、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申请专利。然而,由于对术语和法规清晰度的担忧,人们对为这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研究了与微生物相关的专利制度的发展,探讨了为具有大量人为干预的转基因生物提供法定保护的可能性,并强调了对“微生物”进行普遍接受的定义的需求。在印度,专利法允许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某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然而,围绕“微生物”一词的争议一直存在,因为它尚未得到明确的定义。本文还探讨了通过专利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刺激商业效用和增长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强调了政策制定者需要在保护发明和防止不必要的侵犯之间取得平衡,特别是在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进步的背景下。规范生物实验和创新的法律仍然不完善。这部分是由于各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规定下的经济和道德地位不同。争论的焦点是微生物保护的限度,这引发了关于专利性的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27 条承认微生物是可获得专利的主体,导致许多国家采用国内专利法。专利授予独家权利,以换取对发明的全面披露,允许发明人或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控制其使用。授予专利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这些要求在《欧洲专利公约》中概述,并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得到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旨在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来减少贸易扭曲。第 27 条规定,涉及创造性并能够工业应用的新发明应可获得专利。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定义“新的”、“创造性的”或“能够工业应用的”等术语。成员可以排除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商业利用的专利性。专利应不受发明地点、技术领域或产品来源的歧视。其本质在于不歧视,专利适用于任何发明,不受限制。两个多世纪以来,生物体的专利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为人们认为生命形式是自然产生的,因此不受人类发明的影响。1980 年之前,专利只授予机械和化学发明,微生物过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然而,1873 年,路易斯·巴斯德获得了第一项基于微生物的专利,具体来说是针对一种改进啤酒发酵的过程。自然产物学说将生物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这种学说在世界各国一直盛行,直到 1980 年 Diamond v. Chakraborty 案的里程碑式判决。该裁决授予转基因细菌专利,为在某些条件下承认微生物为可专利主题铺平了道路。《关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于 1977 年签署,并于 1980 年生效,为用于专利目的的微生物保藏和保存制定了国际标准。 《布达佩斯条约》允许国际承认微生物寄存,以用于专利程序。它允许申请人将生物材料寄存于一个公认的机构,并在条约的所有缔约国获得认可。这对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尤其有用,因为不可能提供完整的描述。该条约确保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的寄存可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截至 2008 年,全球约 20 个国家共有 37 个公认的机构 (IDA)。这些 IDA 不仅接受微生物寄存,还接受其他生物材料的寄存。符合条件的材料范围包括细胞、遗传载体和用于表达基因的生物体。该条约没有定义什么是微生物,允许接受严格意义上不是微生物但出于披露目的所必需的实体。微生物的概念至关重要,但由于这些生命形式的专利固有的不一致性,其准确的科学定义仍然难以捉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微生物的生产进行专利保护,但未能对其进行全面定义,导致成员国没有可遵循的标准。这种模糊性源于转基因生物和天然物质之间的不明确区别。因此,“微生物”一词将被广泛解释为涵盖任何可自我复制或通过宿主生物复制的生物材料。该定义包括基因、基因序列、质粒和复制子等亚细胞成分。根据 TRIPS 协议,可获得专利的微生物发明包括: 1. 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2. 通过特定方法生产的新微生物 3. 新微生物本身 4. 培养或使用已知/新微生物生产繁殖微生物(例如疫苗)或副产品(例如抗生素、酶)的方法 尽管“微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的专利是强制性的,但是 TRIPS 协议并未对“微生物”进行具体定义或概述其保护范围。 微生物作为发明或发现的概念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 1980 年在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中的判决确定转基因细菌可以获得专利,但该裁决基于这样的观点,即微生物要被视为发明,必须经过人为干预。如果微生物是第一次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的,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意味着地球或深海海底发现的矿物和矿石也可以获得专利。法院的裁决实际上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对生物物质进行专利保护,只要满足基本的专利性标准。然而,TRIPS 协议未能定义微生物,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解释不同。实际上,美国、欧洲和日本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已授予微生物专利,但这并未明确微生物的定义或其与自然产物理论的关系。1980 年最高法院的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标志着生物专利法的重要转折点。在此裁决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不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包括生物。然而,法院的裁决授予了一种能够消耗石油泄漏的转基因细菌专利,有效地改变了现状。1972 年,通用电气公司的遗传工程师兼研究员 Ananda Mohan Chakrabarty 为一种用于分解原油的细菌申请了专利。这种细菌被称为假单胞菌,含有两个产生能量的质粒,可提供不同的途径来降解原油的不同成分。最初,专利审查员以法律禁止为生物申请专利为由拒绝了 Chakrabarty 的申请。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同意这一决定。然而,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推翻了有利于 Chakrabarty 的裁决,指出微生物是活的这一事实在专利法下不具有法律意义。该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并于 1980 年 6 月 16 日作出判决。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结果裁定,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章第 101 条,活的人造微生物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客体。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生物体形式申请专利开辟了新途径。任何新颖且有用的方法、设备或材料,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都可以获得专利。一起法院案件裁定,转基因细菌被视为一项发明,因为尽管它是活的,但它是人类制造的。这意味着细菌可以归类为材料或制成品。在另一个国家,他们的法律规定发明是制造物品或物质的新颖且有用的方法。他们没有定义这些术语的含义,所以他们只是看这件事是否产生了非生命有形的东西。法律还禁止动物和植物获得专利,但微生物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可以获得专利。后来,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微生物纳入其中,并允许为与微生物相关的工艺申请专利。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 Dimminaco AG 诉专利局长 (2002) 案中的一项裁决确认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的可专利性。该案涉及一家瑞士公司申请专利一种用于治疗传染性家禽疾病滑囊炎的活疫苗。专利局长最初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工艺由于依赖天然微生物物质而不具备制造资格。然而,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专利法》中“物品”的定义并不排除生物。法院认为,即使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物质,制造疫苗的工艺也是可专利的,因为它可以产生可销售的产品,并通过创造性工艺发生变化。法院的裁决对生物技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该行业正以势不可挡的速度迅速增长。它为微生物专利铺平了道路,并确立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确实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这项裁决被视为专利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使创新者能够保护他们拯救生命的发明和创新。该决定确认,印度专利法并不禁止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生物的工艺,为未来生物技术的突破铺平了道路。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非常及时,因为它与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日本和美国)对生物技术专利性的立场一致。事实上,在 Dimminaco 作出决定后,印度与蓬勃发展的生物技术行业的需求同步发展。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多方面的,涵盖知识所有权、使用、转让和传播等各个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通过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生产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对那些希望完全排除此类专利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重点应放在限制这些条款的范围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微生物”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国家当局必须将其定义为涵盖细菌、病毒、真菌和藻类。此外,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发现和发明之间不明确区分的限制。自然产生的微生物不能被视为发明,但那些经过人类干预的基因改造的微生物则可以。为了解决对微生物可专利性的担忧,应该采用“微生物”的精确科学定义,将其与自然发生和人为干预区分开来。只有涉及大量人类投入(如基因工程)的专利才应被授予。生物技术行业对创新和发明的追求,正如 Diamond v. Chakrabarty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案件所见,强调了为微生物在处理漏油、预防疾病或制造救命药物方面的实用性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有效的专利保护,有价值的信息可能仍然是商业秘密。此处给出的文章文本保护微生物研究的专利制度已成为印度、欧洲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讨论的话题。Nair, AS (1999) 知识产权 (IPR):印度情景讨论生命形式的专利。Everyman's Science 34 (2): 58–61。Google Scholar Ammen, J. 和 Swathi, N. (2010) 以美国、欧洲和印度的方式为生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杂志 15: 55–65。Google Scholar 欧洲专利公约 (EPC)。(1973) 第 52 条,可申请专利的发明。2010 年 3 月 2 日,访问于 2010 年 3 月 5 日。Philip, MW (2006) 微生物的专利。自然评论药物发现 13 (5): 45–56。Google Scholar 美国专利商标局 35 USC 101 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 专利法,12 月 18 日,2010 年 4 月 1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2002) 微生物专利:制定政策框架。知识产权杂志 7: 211–221。Google Scholar Debré, P. 和 Forster, E. (1998) Louis Pasteur。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Google Schola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2010) 联合国机构,2010 年 4 月 24 日访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1976) 2010 年 3 月 26 日访问。欧亚专利组织。(1995) 2010 年 4 月 22 日访问。WIPO 网站。 (2010) 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目的保存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2010 年 3 月 15 日,2010 年 3 月 9 日访问。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第 13.2(a) 条,已获得国际保存单位地位的保存机构 - 国际保存单位名单,2010 年 4 月 1 日,2010 年 4 月 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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